本报讯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切实减轻中小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昨天,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三部门《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确定自2004年秋季开学起,全市义务教育段中小学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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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按学期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学起,凡政府举办的公办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住宿费、借读费、中考招生收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不纳入“一费制”范围。其它面向学生经营服务性的商品和服务,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学校不得强制学生购买和使用。
“一费制”具体收费项目共有三项。一是杂费。我市的杂费标准在省定最高标准的基础上按降低5%的幅度确定。青岛市中小学杂费标准小学1至2年级城市为100元,农村为80元;小学3至6年级城市为123元,农村为100元;初中城市为175元,农村为143元。杂费中包括了冬季取暖费、电教教材费和信息技术教育费,凡不能为学生提供集中供暖、没有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和不具备电教条件(非县级以上电化教学示范学校)的学校,应相应扣减对学生的收费。其中,取暖费按农村每生每年30元扣除,城市按每生每年60元扣除;信息技术教育费按每生每学期小学(3至6年级)17元、初中20元扣除;电教费按每生每学期小学8元、初中12元扣除。二是课本费。2004年秋季的课本费仍按预订种类的实际价格计算收取。2005年春季开学全部按“一费制”标准执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不得向学生强行推荐、购买、使用教辅材料。三是作业本费。收费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1至2年级7.5元,3至6年级为10元,初中为15元。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将对作业本的采购实行统一招标、集中采购,招标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同类作业本市场价格。
另悉,为确保“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顺利实施,我市将采取四项措施。一是确定我市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公用经费基本标准除杂费开支外,不足部分由政府拨款解决,并在年度预算内予以安排。2004年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应达到小学段城市40元、农村30元;初中段城市70元、农村40元。从今年开始逐年增加,3年内(即在2006年前)达到或超过省定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上限。已经达到或超过上限标准的,不得低于现行标准,并保证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加。二是加强学校收费收入的管理。要进一步规范学校支出行为,禁止乱收乱支现象的发生。“一费制”中的杂费收入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及基建等项开支。“一费制”中的课本费、作业本费属代收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作业本,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不得用于课本、作业本以外开支,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三是坚决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各学校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收费公示栏,将“一费制”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四是进一步完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建立和完善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
市教育局和市物价局专门设立了投诉电话,市教育局为0532-7654321,市物价局为0532-12358。(本报记者刘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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