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者:戒毒所干警疏于保障戒毒者人身安全酿打人事件遂索行政赔偿
法院:干警制止打架对受伤者施救工作虽有瑕疵但非不作为无需赔偿
新闻提示
吸毒者被送进公安局下设的强制戒毒所戒毒,却遭同仓戒毒人员打伤。伤者认为,戒毒所干警劝架后,却让
怒气未消的两个戒毒人员同时返仓,致使两人矛盾迅速激化,导致打人事件,戒毒所此举疏于保障戒毒者人身安全,是行政不作为,遂状告佛山市禅城区公安分局索行政赔偿。
案经两级法院审理,法院认定戒毒所工作虽有瑕疵但不违法,戒毒者刘钢的行政诉讼日前败北。
案情回顾
戒毒所里被同仓殴打 告公安请求行政赔偿
2002年10月18日,佛山人刘钢(化名)由于吸毒,被送入佛山市禅城区公安分局属下的戒毒所强制戒毒。10月30日下午,刘钢与同仓戒毒人员陈某因小事引起争吵,戒毒所当班民警当时平息了纠纷,并对刘、陈二人进行了思想教育。然而,两人之间的矛盾并未因此化解,就在当天下午17时许,仓内的两人风波再起,陈某出手将刘钢打伤。当班民警和保安员即前往制止后,又火速通知值班医生为刘钢验伤,并将情况向当班所长汇报。因伤势较重,刘钢当即被送医院治疗,被确诊为“气胸、湿肺、肋骨骨折”等症。一顿暴打害刘钢花掉近6500元治伤。2003年1月21日,经由协商,这笔费用由陈某埋了单。
事隔近1年后的2003年9月1日,刘钢将陈某打人事件报案。禅城区公安分局认定刘钢的伤势构成了轻伤,这意味着陈某将面临刑事处罚。很快,警方将陈某刑事拘留。2004年2月13日,广东公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又为刘的伤情出具了法医学咨询意见,认为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刘未达伤残等级;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标准,则达十级伤残。
明明是到戒毒所摆脱毒瘾,却挨同仓人员暴打惹来一身伤痛,刘钢激愤难平。他认为,戒毒所负有保障戒毒人员在戒毒期间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避免戒毒者的人身安全受损。但陈某和他发生争执后,戒毒所工作人员没有意识到两人仍有矛盾激化的可能,说明干警对他身边潜在的危险疏于防范,以致打人事件最终发生;打人事件后,戒毒所干警对陈某的暴行制止又不够及时。为此,他以戒毒所行政不作为为由,将设立戒毒所的禅城区公安分局诉至法院,请求行政赔偿。
两审判决
戒毒所工作虽有瑕疵 但没有不作为无需赔
审理中,戒毒所“让吵架后的同仓戒毒人员同时返仓”的处理,究竟算不算行政不作为,刘钢与公安局各持己见。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都作了相同的认定:首先,刘钢因吸毒被送进戒毒所强制戒毒,期间,戒毒所向刘钢明示了《戒毒人员须知》和《戒毒人员权利和义务》,对他作了入所前的教育。其次,监管民警发现刘、陈有口角之后即时予以了制止,并对两人进行了谈话、劝告等纪律教育。再次,刘、陈返仓后,刘刚即被陈殴打,戒毒所民警闻讯赶到殴打现场分开两人,并叫当班医生给刘钢验伤,将刘送院治疗。
法院认为,从事态的发展环节可见,戒毒所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职责,不存在“不作为”。但法院对戒毒所的处理作了客观分析,认为其工作存在瑕疵:刘钢与陈某发生口角虽经及时制止和教育,但戒毒所应当预见两人的矛盾尚未完全消除,却让两人同时返仓,疏于继续观察,缺乏有效防范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及避免伤害发生的意识。
尽管“工作有瑕疵”,法院最终认定,这尚不足以构成违法。因此,戒毒所工作人员在刘钢戒毒期间,不存在《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的侵犯其人身权的情形,即无需对刘钢做出行政赔偿。(时报记者
黄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