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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社保医保管理出台新规 换取社保卡和医保证更方便
青岛新闻网  2004-09-07 13:31:16 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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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该局日前针对近期大量参保职工不慎丢失或损坏社保卡和《医疗保险证》,以及因对医保账户金管理政策不了解而给日常生活造成不便的情况,出台了关于社保卡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管理的新规定。这些新规定将大大方便参保职工换取新的社保卡和《医疗保险证》,同时
,职工若因各种原因造成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出现问题,劳动保障部门也将及时为其进行人工调整。

    据介绍,过去,参保人员丢失或损坏了社保卡及《医疗保险证》,想换新卡十分困难。现在,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出台的新规定,出现以上情况的参保人员,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出具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因损坏补办的还应同时携带损坏的社保卡),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办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换新卡或《医疗保险证》的时间,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为了方便参保人员办理此事,今后,我市各保险经办机构将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参保人员在全市任何一处经办机构均可办理社保卡写磁业务。

    根据新规定要求,参保职工因各种原因漏记、错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需要人工调整的,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将为其提供方便。具体办法是,企业单位参保职工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报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由机关事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管理权限及规定程序予以调整。因死亡、异地转移等原因需一次性支付医疗个人账户金的,若因丢失、损坏社保卡而无法提现,企业单位参保职工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落实相关情况,并书面报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由机关事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管理权限办理。(本报记者 刘芳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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