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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不称职要辞人 劳动部门:单位解除合同须付补偿金
青岛新闻网  2004-09-07 15:51:12 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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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在城阳某公司工作的雷先生拨打早报热线2888000说,他去年11月份进入公司,今年3月份与公司签定5年劳动合同,前几天,公司突然以他不胜任工作为由,打算辞退他。

    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解释说,若雷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政策法规,因为劳动者不能胜任
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总额;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照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见习记者 于顺 实习生 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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