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中心人员在认真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5日联合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
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9月6日施行。根据这一司法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犯罪涉及未成年人的要“从重处罚”
对淫秽网站及声讯台犯罪涉及未成年人的3种情形要“从重处罚”。这3种情形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具体描绘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明知是具体描绘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和语音信息的。
剑指淫秽网站、声讯台背后的“利益链条”
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向100人次以上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的,对其直接主管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播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
【司法解释内容】
淫秽短信超过200条可定罪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100个以上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的;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上述1至6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上述行为的,亦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情节特别严重可判无期徒刑
我国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如果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规定的1至6项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2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这个规定,色情网站的实际点击数如果达到25万次以上,将被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不以牟利为目的超量也定罪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如果数量达到上述列举8种情形的前5种规定标准的2倍以上的,或者数量分别达到5种情形的两项以上标准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364条第1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上述行为的,亦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编辑:魏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