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报道引发强烈反响,记者连线法律专家———施暴少女是否涉嫌强奸
3个花季少女,竟然用一个酒瓶子作为凶器,残忍地伤害自己的同学。很多读者、网友在看到本报报道后,反响强烈,大家除对施暴少女的行为表示震惊和愤慨外,还对施暴少女的行为将如何定罪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这种行为究竟算不算强奸?
当记者对此事进行采访时,大多数人都认为,三少女虽然用的是啤酒瓶子,但造成了跟强奸一样的后果,所以就是涉嫌强奸。而且,对被害少女而言,后果可能更恶劣。
昨日,记者采访了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的梁新春律师。梁律师告诉记者,《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是强奸罪。他认为,实施强奸罪的主体应该为男性,当女性在男性实施犯罪过程中实施了帮助,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该案只能说,3个少女是用非常恶劣的手段伤害了同学的特殊部位。
至于三少女的罪行认定,梁律师认为还需要进行伤害鉴定。如果小于受的是轻微伤,则三少女不构成犯罪;如果小于受的是轻伤或者重伤,则三少女要面临故意伤害罪的起诉。
全国律协未成年保护协会委员张志毅律师说,这是一种猥亵的行为。是用比较恶劣的手段伤害了小于的器官。但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他也认为需要伤害鉴定结果出来以后才能够认定。张律师还表示,小于刚满16岁,还属于未成年人。如果小于有什么需要帮助,可以与他联系。
三少女的行为,无论是否构成犯罪,或到底涉嫌怎样的罪名,都无法抹杀她们对小于的伤害。当人们渴望帮助小于走出阴影的时候,也同样希望这样的惨剧不再发生。(张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