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8月31日的《燕赵都市报》报道,从9月1日开始,河北省公安机关将开展“人民警察礼仪风采竞赛月”活动,涂口红、佩挂项链这样的细节成为竞赛试题内容。试题是这样的:女民警着装时是否可以涂口红?是否可以佩挂项链?答案是“不可以”。
自由是保存自我的工具,它是必要的。作为生活在法治国家中的公民
,当然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只要不违法和不违反相关的与自己职业要求,就应当享有这种绝对的自由。但是作为人民警察的女性,为什么被禁止涂口红呢?
公安民警有着良好的警风礼仪,能够增强亲和力,拉进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固然在礼仪和日常行为规范方面,公安民警有着许多特殊的要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也对此作了详细规定,如要求公安民警应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文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在举止方面要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我们可以看到,《内务条令》何曾规定过女警察就不得涂口红?要知道,粗俗不堪的浓妆决不可能和适宜得体的淡妆划上等号,更不可能和涂口红等扮靓人生划上等号。
如果女警察涂上色彩柔和、浓淡适宜的口红,既能使自己更加靓丽,也能给与之接触的公众以赏悦之感,这有什么不可的?不准女警察涂口红的要求,实在是强人所难和不近人情,其行之不远的命运也在情理和意料之中。
穿衣戴帽,各有所好。与其明文禁止,倒不如合理引导向和谐得体的妆扮发展。一言蔽之,女警察能不能涂口红之类穿衣戴帽的问题最好交给风俗和礼仪之类的社会习惯来控制、约束和引导。
法律上有个著名的“法德消长律”,美国社会学家布莱克在《法的运行》中作了通俗易懂而又恰当适宜的诠释:“法律(自然包括规定)的变化与其它社会控制成反比”。
也就是说,如果其它因素不变,一个社会中法律(自然包括规定)的数量增多,其它社会控制,如,风俗、礼仪、伦理(这些是“德”外在化的社会形式)等的数量就减少;反之,其它社会控制的数量增多,法律的数量就会减少。这与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的发现是一致的:“当一个民族有良好风俗的时候,法律就是简单的。”(作者:马廷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