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海口8月28日专电(姚莉莉
肖冲)为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海南省教育厅发出紧急通知,严禁教育乱收费,对乱收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将撤销其校长职务。
从2004年秋季起,海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通知要求,义务教育阶段
公办学校严格按“一费制”标准收费。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坚持划片就近入学的原则,不准招收“择校生”或变相择校生。符合条件确需借读的学生,学校要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借读费。
公办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要在先完成当年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统招计划指标后,按省教育厅确定的班级最高限额人数录取,不准挤压招生计划,招收择校生的人数不得超过30%。学校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收费。
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以及社会办学的其他各类学校,要严格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设立新的收费项目。
海南省教育厅强调,坚决禁止任何单位向学校或通过学校向学生进行摊派、搭车收取任何费用,禁止强行要求学生购买课外读物、学习用具和生活用品等,禁止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征订目录》、向学校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和搭售教辅材料等违规行为。
严格收费公示制度、许可证制度和登记卡制度。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自觉接受物价、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收费要出示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并在学校醒目的地方张榜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批准文件。
据了解,海南省教育厅将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加大对违规收费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乱摊派、搭车收费和向学生乱收费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坚决追究当事者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乱收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撤销其校长职务。
(完)
特约编辑 徐新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