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消费者吴某(化名)在一家车行购买一辆富康新自由人轿车刚过10天,该款车型便降价8000多元,吴某拿出与卖车人签定的“保证”不降价承诺,向该车行索赔未果,遂将车行告上法庭。今年6月,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判决,该车行返还消费者吴某购车款差价8200元。被告车行不服,提请青岛市中院要求重审。昨天
,青岛市中院维持四方区法院原判,判决这家车行返还原告吴某购车款差价8200元。
刚买新车就遇降价
2004年2月17日,消费者吴某在我市某车行购买了一辆新款富康新自由人轿车,购车款为人民币88000元。购车时,该车行销售人员严某(化名)向吴某做出书面保证:如该车型在2004年2月17日至2004年3月2日期间降价,车行将返还差价。2004年2月27日,这款轿车由88000元降至79800元。吴某立即找到该车行要求返还差价,遭车行拒绝。吴某一怒之下将这家车行告上法庭。
没签合同无权承诺
在法庭上,被告这家车行辩称,该车行根本就没与卖车人严某签订劳动合同。吴某买车时,严某只是一名在该车行帮忙销售的临时人员。他未经车行授权,根本无权代表车行做出返还差价的承诺,所以他写的书面承诺是无效的。
录音证实承诺有效
在法庭上,消费者吴某拿出一段录音带,证明该车行中的一些工作人员,在消费者吴某面前,口口声声称严某为销售部门经理的事实。原来消费者吴某去车行交涉索赔事由时,随身带了录音机录音。法院认定,消费者吴某有理由相信严某有权代表车行做出返还车款差价的承诺,所以严某签定的书面证明完全有效。法院依法判决,该车行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必须返还原告吴某购车款差价8200元。(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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