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病回娘家居住后,丈夫拒付医疗费和扶养费,被妻子告上法庭。日前,江苏高淳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要求。
今年31岁的王某于1994年与比她年长5岁的丈夫登记结婚,次年9月生了一个儿子。婚后双方共同生活至1998年。1998年12月,妻子王某因病至高淳县精神病防治院诊治,王某的病情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未定型
),生活不能自理。次年2月,王某回娘家,此后一直居住至今。
期间,王某在娘家由母亲扶养,为帮女儿治病,其母共花去医疗费1800元。
对此,王某的丈夫称,妻子在与他结婚前已患精神病,并以现在妻子的病情是在其娘家加重的为由,不同意支付妻子的扶养费和医疗费。此后在经有关组织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王某不久前委托他人将丈夫诉至法院。(丁晓头、王述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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