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者可申请住房补贴●单身也可购买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限定购买对象
住房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今天我市的三项有关住房的新政策正式出台,并将于10月1日起实施。三项政策分别是《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经济适用住
房管理办法》和《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根据这三项政策的规定,不同收入的家庭和市民可分别有资格申请或购买不同层次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房的建造标准也有了新的要求。上述三项政策适用于市内四区。
低收入者可申请
住房补贴三种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低廉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核减租金,使其按照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和面积标准缴纳房租。申请要符合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一、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二、申请人取得市内四区非农业常住户口超过5年;三、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不超过人均6平方米。
符合前款一至二项条件,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租金核减。
实物配租面向孤老或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家庭。
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不超过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60%。
单身也可申请
经济适用房面积有限制
经济适用住房应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85平方米,小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65平方米。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销售要标价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超过公布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并不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购买有条件
购房申请人分为家庭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指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者。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三、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适用住房优先销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被拆迁人。如何申请购买
申请购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市住宅发展中心提交下列材料: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2.户口簿、身份证;3.住房情况证明;4.年收入证明;5.婚姻状况证明。二、办理手续。经公示无异议的,按销售项目给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有异议的,应进行核实,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出具书面通知。
预(销)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销售公告。市住宅发展中心将全部房源信息通过媒体进行预(销)售公告。二、入围排序。根据房源数量与申请数量的一定比例和申请人住房困难程度排序确定入围名单并予公示。选房顺序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并依法公证。三、入围公告。将入围申请人名单及选房顺序在媒体上公告。四、公开选房。开发建设单位制定公布公开选房方案。申请人按公告的选房顺序到建设单位轮候购买。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上市需十年后
经济适用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10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向政府交纳收益。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满足中等收入家庭需求
普通商品住房,是指控制土地出让价格,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建设成本的住房。普通商品房的价格应低于同等地段的商品房价格。
普通商品房的套型标准:小套型不超过65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下同),中套型不超过85平方米,大套型不超过105平方米。销售的对象
普通商品住房销售遵循困难优先、逐步改善、公平公正的原则。购房申请人分为家庭和单身申请人。
家庭申请人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指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二、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政府规定标准;三、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符合上述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优先购买:
一、危房户、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被拆迁人;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三、市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引进的人才。只能买一套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普通商品房,已购买经济适用房者不得申购此房。此房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记者芦智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