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26日电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天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利是名警察,这起警察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故意杀人一案曾震惊沈阳市。
王利,被捕前是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后勤装备处警察。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交恶,2003年1
2月29日,王利持枪射出12颗子弹,王某中弹7颗,造成王某死亡。
根据王利单位出具的材料证实,王利不具备佩枪资格,未办理《民警持枪证》。那么,他用来杀害王某的枪从何而来呢?1992年,王利在满洲里市以6000元价格私自购买该枪。
2004年6月,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了近80万元的经济损失赔偿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利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同时王利持枪、刀报复杀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系与其客户酒后回家途中被害,无任何过错可言。王利自首情节不成立。被告人王利身为人民警察,非法持有枪支,并持枪杀人,手段极其残忍,后果严重,应予严惩。故依法判决王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害人王某之妻曹女士被判获赔经济损失27652元,王某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女士被判获得经济损失14315元。(王贵廷、刘宝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