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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银监会宣布:汽车贷款新规定从"十一"起开始施行
青岛新闻网  2004-08-26 1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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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0月1日起,车贷最低首付分三种,购买“二手车”首付款比例将不得低于车价的50%,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而新车的
贷款期限最长是五年……经过长时间的酝酿和7个多月的上网公示听取各方意见,车贷新规终于定稿。8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颁布了新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这个将正式实施的车贷新规,在贷款人、借款人范围,车贷首付比例年限等关键问题上,都与1998年的老版本有很大变化。

    变化一:车贷不再银行垄断

    从1998年人民银行允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试点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以来,车贷业务都是商业银行“独享”业务。而伴随着新办法,能经营车贷业务的机构也扩大到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及汽车金融公司,该条款其实也是在法律上给已经获批的大众、丰田等汽车金融公司一个“名正言顺”的地位。另外,在2006年以后,估计届时获批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外资银行也有望在车贷上“插上一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变化二:外国人也能申请车贷

    外国人能够申请车贷,在以往的众多管理规定中从来没有一个明确说法。而新办法首次明确除中国公民以外,还包括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均可申请车贷,不过申请条件是“在中国住满一年”。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四)个人信用良好;(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变化三:二手车首付上升为50%

    与1998年车贷管理办法相比,车贷新办法的最大改变是,对自用车、商用车还是二手车等不同类型的汽车贷款,设置了完全不同的贷款期限、贷款最高限额。其中,新办法对二手车的贷款规定最为严格,首付金额必须为所购汽车价格的50%以上,而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其次是商用车贷款,首付比例为30%,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对与个人关系最为密切的自用车贷款,则仍保持原先“首付20%,期限最高5年”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

    变化四:二手车贷款不得超过三年

    国内车价不断“跳水”,二手车价格“缩水”更快。新管理办法要求“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三年。

    第六条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五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三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变化五:贷款参考价跟着“低价”走

    生产商降5000,经销商暗自降8000,在车价可能有多个版本的情况下,怎样来衡量车价?新的车贷管理办法也第一次规定了车价确定的参考原则。即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低者。

    第二十二条前款所称汽车价格,对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低者。

    变化六:蓄意骗贷者列入黑名单

    与1998年的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的另一大亮点是专门设立了一章内容,明确“风险管理”,要求贷款人之间建立汽车贷款信息交流制度,这意味着如果借款人出现任何晚还或不还贷款的“蛛丝马迹”,其信息将很快在“黑名单”中出现。

    第二十八条贷款人应建立汽车贷款预警监测分析系统,制定预警标准;超过预警标准后应采取重新评价贷款审批制度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贷款人应将汽车贷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并建立与其他贷款人的信息交流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有关负责人就发布《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了《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现就实施问题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允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试点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允许所有中资商业银行全面开展消费贷款业务。近年来,在政策的大力推动下,金融机构消费贷款业务,包括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快速发展。截至2004年6月末,金融机构全部消费贷款余额为17952亿元,占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的10.6%。其中,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为1833亿元,占金融机构全部消费贷款余额的10.2%。

    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快速发展,对于推动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活跃和扩大汽车消费,改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结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受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贷款市场竞争不规范、近年来汽车价格波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汽车贷款的风险逐渐暴露,《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中的许多条款明显不能适应新的市场变化,难以有效发挥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防范汽车贷款风险的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加快,我国汽车消费发展前景广阔。汽车贷款作为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业务,不论是银行还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中资机构还是外资机构,都应当在一个完整统一的贷款管理办法指导下开展汽车贷款业务,实现平等竞争。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起草了《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并于2004年1月20日上网公示,向社会各方面广泛征求意见,经认真修改,形成了目前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问:为什么要在《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汽车首付款比例,而不是留给借贷双方自行商定?

    答:设定汽车贷款首付款比例,是控制汽车贷款风险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方式,而且,汽车贷款首付款比例,关系货币信贷总量的扩张,是信贷政策调控的重要内容。

    针对自用车、商用车和二手车的不同特点,《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明确了自用车、商用车以及二手车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分别为不低于20%、30%和50%。

    这里规定的首付款比例是最低限。在实际操作中,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自主确定具体的首付款比例。为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不仅可以提高首付款比例,还可以要求借款人投保“车贷险”,即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但首付款比例不能低于规定的最低限,否则,汽车贷款风险过大,汽车贷款业务很难持续健康发展。

    问:“二手车”市场近年来发展比较快,《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对“二手车”贷款管理是如何考虑的?

    答:《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把“二手车”定义为“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同时,对“二手车”贷款管理作了三方面规定:一是明确“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三年;二是明确贷款人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三是要求贷款人应建立“二手车”市场信息数据库和“二手车”残值估算体系。

    我国“二手车”市场正处在发展之中,市场信息披露不完善,车价估价标准不统一,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对“二手车”贷款的规定比较原则,这为不同贷款人制定“二手车”贷款管理细则预留了足够的政策空间。

    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后,对我国汽车市场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答:汽车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目前,我国人均GDP已经超过1000美元,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加快,汽车消费发展前景广阔。在经济发达国家,居民购买汽车60%-70%的资金来自贷款;消费贷款在全部贷款中的比例平均为30%-50%,其中,美国高达70%,德国为60%。而我国这两个比例目前都比较低,汽车贷款业务发展潜力巨大。

    当前宏观调控正处在关键时期。促进扩大消费,是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内容。颁布实施《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和加强汽车贷款业务管理,活跃汽车消费,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消费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并以此带动和促进扩大居民消费将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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