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江钢厂破产案牵出的事端 退休法院院长涉嫌贿赂曾做过自己部下的民事副庭长
本报讯(记者 龙淼)昔日审案法官昨日却成江北区法院法庭上的被告。原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邓明,因涉嫌收受该法院原院长张某4万元钱,被江北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
起公诉。
一条线上俩蚱蜢
在法庭调查阶段,承办此案的公诉人(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出此案的两个关键人物:邓明,男,2001年12月至2004年3月任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民二庭副庭长。张某,2002年4月前曾为该法院院长,现已退休,并先后在多家拍卖公司担任顾问。
公诉人称,2002年10月,在重庆长江钢厂破产案中,邓明为该案合议庭成员。当年年底,张以所在拍卖公司顾问身份,询问邓明,拍卖能否由他所在公司操办。邓答复,法院只负责审查拍卖机构的资质,如张的公司具备资质,拍卖便能由张所在公司操办。
同年11月19日,破产清算组向法院提出书面请示,由张所在公司负责拍卖。邓所在的合议庭经评议赞同。就在2003年3月,重庆长江钢厂成功拍卖,张所在的拍卖公司也获得了104万元拍卖佣金,张本人提成26万。张认为邓明帮了他的忙,于是邀邓明到他家,递给邓明用报纸包的4万元现金,并称这是自己的合法收入,邓明在一番思想斗争后将钱收下。
今年3月,张某被检察机关询问。此间,他向检查官透露了给邓明钱的事。于是大渡口区纪委找邓明谈话,邓对收钱之事供认不讳。在8月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前,邓明将4万元交到了检察院。
公诉人:构成受贿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公诉人根据所查证据指出,被告邓明属国家工作人员,去年10月,在邓所在的民庭庭长外出期间,主持民庭大局,掌管该庭大小事务,为他带来了向对方提供便利的职能。张某的证词也说明,邓明确有收受钱财,且拒为己有。4万元中,2万元邓明还了2万元房屋装修的借帐,7000元买了彩电,8000多元作为读研的学费。已构成事后受贿罪。
辩方:邓明行为属秉公执法
对于公诉所提的证据,被告邓明回应,收张某钱是事实,但对张某提供的证据,他均不清楚。
而辩方则认为邓明的行为属秉公执法。首先,邓明在收受张某4万元之前,根本不知道张某的身份,不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一说,更不具备事后向张某索要或收受钱财的主观性。其次,邓明是在庭长外出的情况下,才进入合议庭,对事后收钱不具备预见性。再者,虽然邓明是合议庭成员,但他对合议庭议论结果不具备操作性。因为当时合议庭成员中有大渡口法院副院长,按照程序,议论结果必须经该副院长批准,合议庭议论结果才能生效。
择日再审
接下来的辩论中,控辩双方唇枪舌战,“邓明是否利用职务之便给予对方便利”成为了双方争论的焦点。
公诉人认为,正是邓明的合议庭身份,为他带来了向对方提供便利的权能。
而辩方则认为,邓明的行为属秉公执法。按法律程序规定,破产拍卖的拍卖公司由清算组来决定,清算组选定拍卖公司后,交由法院审查。审查中,法院只对拍卖公司的拍卖资质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清算组才和选定的拍卖公司签定合同。
在26日法庭上,控辩双方唇枪舌战的辩论中,焦点也就锁定在“邓明是否利用职务之便给予对方便利”。为此,双方经历了两个来回的唇枪舌战,陷入胶着状态,没有结果。最后该案审判长宣布“此案择日再审”。
编辑:宋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