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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女人为何替男人“伏罪”
青岛新闻网  2004-08-26 08:44:14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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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8月11日本栏《贪官好色的内在幽灵》一文里,引了鲁迅一句话:“女人替男人伏罪,真是太长远了。”(见《女人未必多说谎》)这话仍然没有过时。如今除了贪官霸占、勾引、攫取、吞噬、“包养”女人,还有很多现象,为先生的论断下着一个个注脚。

  一群穿着暴露的年轻女子,披头散发,狼狈不堪,或以手遮
面被驱赶着爬上警车,或面壁站成一排似乎正被展览——这是每当“扫黄”之际,最多出现在报刊或电视荧屏上的画面。媒体说,这是“扫黄”的战绩,而镜头里的卖淫女将被严加处罚。

  卖淫,自当处罚。但是我想问一下,嫖娼者到哪里去了?我相信,没有一个正常女孩子,会自愿接受任何一个臭男人的玩弄。哪一个正常女孩子不想拥有幸福的爱情、婚姻和家庭呢?鲁迅质疑得好:“没有买淫的嫖男,哪里会有卖淫的娼女?”(见《男人的进化》)可为什么“扫黄”镜头里,很少见嫖男们龌龊的身影?媒体先生们,为什么总把那些大发横财、酒足饭饱了之后蹂躏女人的大款和贪官,隐藏在镜头后面?媒体先生们的眼球如此被吸引的背后,是一个什么问题?媒体在报道这现象之时,也总说“卖淫嫖娼”云云,为什么不反过来提“嫖娼卖淫”呢?难道不是如鲁迅所说,先有了嫖娼的“市场”,才会有卖淫这“产品”吗?难道,如今之嫖娼卖淫泛滥现象,真是由女人这“祸水”引发的吗?此女人之替男人伏罪之一。

  警方自然也抓“嫖娼”者,但是一些(注意,我说的是“一些”)地方的警察,却把这当成了他们“创收”的财源!这一创收,便“创”出了千古离奇的“处女嫖娼”案。处女而“嫖娼”,荒诞不经,事发,警方却仅赔几十元结案。处女还“卖淫”呢!你说没干,拿完整的处女膜来证明!弱女子如因为运动或与情人有性关系而处女膜破损,就只有冤死一路吗?而“处女膜情结”又是个什么东西?那完全是封建社会男性至上主义的腐朽货色。男人玩女人,霸占女人,把女人当成私有财产,才十分看重处女膜。这居然成了如今警方破案的法宝,以及处女用以证明无罪的一根稻草!你说这女人还是一个有尊严和完整人格的人吗?与此“相映生辉”的,是处女膜修补业的大行其道。女人为了活命,为了有“面子”,或为了得到丈夫的青睐,就只有极力补缀身上那点薄膜的“圣洁”性。这不是受男权的压迫和欺凌,是什么?此女人之替男人伏罪之二。

  对有女孩子被逼卖淫而跳楼,人们议论纷纷,其中最可恨的,便是“烈女”论。什么是“烈女”?就是受辱而赴死者。然而弱女子遭遇强暴,只有一死才能保持清白吗?她如果受了辱还想活命,就会被视为脏,就没有人格,会被万人唾骂,没人愿意娶她为妻,是吗?真是“生死事小,‘失节’事大”啊!论者在这里不谴责施暴者,却把兴奋点放在受害者的“烈”与“不烈”之上。那些热烈颂扬“烈女”的封建卫道士,其实就是鼓励弱女子去死的人,正如鲁迅在《我之节烈观》里指出的,简直就是“杀人”,毫无心肝。瞿秋白说过,“女人被强暴,就像被野狗咬了一口”。受辱的女子可以量力,或反抗而打狗,或智斗以取胜,或暂且“妥协”,以保存实力和生命,却不可因为被“咬”而无谓去死,做正人君子眼中的什么“烈女”。

  “该当”而不当“烈女”,是男人加在女人身上的独特罪状之一。有多少弱女子还浸泡在男权“烈女”论的蛊惑里?时至今日,“烈女”居然还是社会风化的一个标志。一些男人强暴女人,另一些男人赞扬“烈女”,二者一样的残忍。此女人之替男人伏罪之三也。

  女人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还远不能说明她们的生存现状。男女关系上的传统观念,“长远”地腐蚀着一代又一代人,使滚滚红尘的人们在潜意识里充塞着荒谬,并不时显现出来,又影响更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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