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贾晋璇 曹文英
记者亓树新)日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哈市“贞操锁案”受害人吴某与其丈夫离婚,其现年11岁的儿子归吴某抚养,吴某分得财产两万余元。
2003年9月初,吴某的丈夫于某与一妇女通奸,被该妇女丈夫发现,于某为摆脱纠缠,竟然多次强行要求吴某与该妇女的丈夫发生性
关系,并对吴某多次进行殴打及虐待。2003年12月13日,于某用刮胡刀将吴某左侧阴唇割破并用锁锁上。2003年12月21日,吴某从家中逃出,到北京向全国妇联求援,后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2003年12月25日,吴某将于某诉至香坊区人民法院。2004年2月20日,香坊区人民法院以于某对吴某犯有虐待罪为由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两年。
2004年1月,吴某向香坊法院提出与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香坊法院审理后判决两人离婚,儿子由吴某抚育,婚姻期间的债权和共同债务都归于某负责,吴某分得财产两万余元,于某分得18000余元。
判决后,吴某不服原审判决,于2004年5月份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要求重新确认共同债务、债权应共同承担。哈中院审理后驳回了吴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赵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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