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日前签署命令,批准公布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按照规定,烈士、因公牺牲及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将分别调整为80、40、20个月的工资。 据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有关负责人介绍,
按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烈士、因公牺牲及病故军人发给40、20、10个月工资的一次性抚恤金。但自1988年这一条例颁布实施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一直没有进行调整,虽然计算一次性抚恤金的最低基数(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增长了208%,但仍低于城乡居民平均消费水平515%的增长比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有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已明显偏低,不仅低于军人伤亡保险的标准,甚至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工亡补助金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事故发生地20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 这位负责人说,在这次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行修订中,考虑到现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偏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的过程中,无法体现国家对军人及其家属的精神和物质抚慰,因此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提高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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