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底到8月初,山东众旺公司不断有业务经理卷款外逃事件发生
法学专家认为,在民事上虽难以追究众旺公司责任,但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报曾以《消费储值:馅饼还是陷阱?》为题,对山东众旺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一种叫“消费储值”的新型销售模式进行了报道,一些经济学和法学专
家对此在本质上进行了批判和警示性分析。没想到,报道见报才刚刚一个月,山东众旺公司就出事了。
卷款外逃事件不断发生
据记者了解,从今年的7月底到8月初,山东众旺公司就不断有业务经理卷款外逃的事件发生,被卷走的均是加盟商的佣金,金额均高达上百万元。8月6日,发现山东济宁服务中心的负责人不见之后,该中心的商务代表、加盟商和消费者四十多人来到济南讨说法,除了一名露过面的企划部部长跳窗逃走外,众旺公司的高层都没有现过身。众旺公司总部的办公室大门紧锁,办公桌上也是灰尘一片。
一位来自山东济宁的商务代表反映说,今年7月“消费储值”奖励权的发放就出现了问题,由原来的每权一百多元降到了每权二十多元。没多久,济宁服务中心的负责人突然消失了。
济宁服务中心的负责人消失后,“消费储值”的各方乱了手脚,消费者找加盟商,加盟商找商务代表,各方都有满腹的委屈。有的消费者相信了众旺公司的宣传,借钱过了一把“消费”的瘾,没想到却是“过把瘾就死”;消费者眼看着高额的奖励泡了汤,就去找加盟商;加盟商原想靠众旺公司的网络来扩大客源,到头来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生意受到影响不说,自己还要吃冤枉官司;商务代表更是哑巴吃黄连,本来想赚点外快,钱没怎么赚到,现在却每天被加盟商堵在门口拼命、有家不敢回。
据悉,众旺公司总部8月10日已经全面停止营业,现在全国许多加盟商和消费者赶到了济南,准备为自己讨说法。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位于武汉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园内有一家发廊是消费储值的加盟商,但不知什么原因,一个月前这家发廊就关门了,原来贴在发廊大门上醒目的众旺公司红色十八环“消费储值”的加盟标志也被撕下。据学生们介绍,这家发廊的生意很不错,但为什么要关门,许多发廊的老顾客也觉得很奇怪,纷纷猜想是不是与众旺公司有关。记者还电话对上次报道中的几家“消费储值”加盟商进行了回访,有的是电话打不通,有的推托老板不在、借以回避。
消费储值终成陷阱
就像本报报道过的那样,众旺公司自始至终都在与加盟商和消费者玩“游戏”,而且在这个游戏之中,众旺公司的手段非常高明。
首先,众旺公司利用高深莫测的经济学术语和冠冕堂皇的“诺贝尔奖”为自己披上了一件“合理性”的外衣。“信息不对称”、“大数法则”、“第三方营销”这种连经济学教授解释起来都费力的理论,加盟商和消费者理解起来就更加困难,但“消费2000元就能得到1200元的现金奖励”却直接刺激了人们的眼球。
其次,众旺公司利用消费储值卡后面不明显的小字———“该奖励是山东众旺公司给消费者的赠与性奖励”为自己日后铺好了合法的道路。利用赠与行为的可撤销性对自己行为进行性质上的阐明,玩的是“文字游戏”,把这种声明放在极其不起眼的位置玩的更是“障眼法”。“文字游戏”与“障眼法”双管齐下,众旺公司在自己“合理性”外衣之后又为自己化上了“合法性”的浓妆。
再次,众旺公司利用媒体的力量骗取了人们对它的信任。众旺公司对外宣传自己的时候,大都利用国内的一些媒体对它的一些报道。正如一位消费者所说,正是这些报道骗取了他对众旺公司的信任。媒体的宣传为众旺公司加上了一个“可信性”的光环。
最后,在浓妆艳抹之下,众旺公司先是玩了“三十六计”中的“瞒天过海”,然后来一计“走为上”,卷了巨款逃之夭夭。
民事无责 刑事有罪
据悉,济南的一位消费者日前已经以“消费欺诈”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了众旺公司,但该院未予立案。
面对误入“消费储值”陷阱中的消费者,法律如何伸出援助之手、对他们进行司法救济?
关于“消费储值”中众旺公司与加盟商、消费者三者之间的关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雷兴虎一一作了分析。雷教授分析说,众旺公司与加盟商之间是一种居间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消费储值”
中,众旺公司利用自己的网络为加盟商提供更加广阔的订立合同的机会,而众旺公司从加盟商收取的佣金就是加盟商合同成立后所支付的报酬。加盟商每成立一宗交易,就要根据与众旺公司的协议,上交一定比例的佣金,这整个过程都是合法的。
“再来看消费者与众旺公司之间的关系,众旺公司已经在‘消费储值’卡上表明了奖励是一种赠与关系,合同法第186条明确规定:赠予人在赠予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予。这正是众旺公司的高明之处,正因为这条说明的存在,使得众旺公司在民事上是合法的。”雷教授说,“消费者在加盟商那里办了众旺公司消费储值卡,在这种情况下,加盟商就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众旺公司的代理人,如果加盟商与众旺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那么消费者与众旺公司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合同无效与可撤销性行为结果都一样,消费者无法得到民事上的补偿。消费者想要在民事上来得到司法救济还是有些困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授乔新生认为,众旺公司虽然在民事上很难追究其责任,但它却已经涉及到了刑法中的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众旺公司对经济学上的理论进行扭曲和变形使之具有迷惑性,这本身就是一种隐瞒真相的行为。众旺公司下属的服务中心负责人卷走的款项高达数百万元,这也符合“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要求。至于“以非法为目的”那更是不言而喻。种种迹象表明,众旺公司触犯了刑法,可以以涉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黎明
李丽)
编辑:魏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