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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当庭抖新闻 运毒女嫌犯被兰州警方强制堕胎?(图)
青岛新闻网  2004-08-24 16:08:05 西部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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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同意书上记载着全麻的原因

    29岁的马卫花运输毒品时被警方抓获,从涉案的1606克毒品数量来看,马卫花足以被判处死刑。

  但马卫花的辩护律师翁卫华当庭抖出一条爆炸性新
闻:警方在全麻状态下,将马卫花怀有的50天身孕强制执行了人工流产。

  西部商报讯(记者 王坚)日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数量为1606克的运输毒品案。仅从涉案毒品的数量来看,29岁的被告人马卫花足以被判处死刑,尽管马卫花没有任何立功情节,但她的辩护律师却为她作了罪轻辩护,理由是,马卫花被警方抓获时曾怀有身孕。

  随后,马卫花的辩护律师翁卫华当庭抖出一条爆炸性新闻:警方在全麻状态下,将马卫花怀有的50天身孕强制执行了人工流产。据此,律师认为,对马卫花的量刑不适用死刑,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据悉,此案将于近日作出一审宣判。

  2004年1月25日,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禁毒大队将马卫花抓获,查获海洛因1606克。

  破案 查获千余克毒品

  据了解,马卫花,女,今年29岁,甘肃省定西市人,高中文化。2004年1月25日,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禁毒大队将马卫花抓获,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马夹中查获毒品海洛因1606克。

  马卫花交代了运毒的全过程,“2004年1月18日,从前在新疆认识的一个叫洒力哈的人给我打电话,让我从新疆帮他带一些毒品到兰州。1月24日早上,洒力哈让我去乌鲁木齐二医院门口拿毒品,事成了给我5000元。等我到了医院门口后,一个身穿皮夹克的小伙将一个纸袋交给我,纸袋里放着一件米黄色花格背心,该小伙说毒品就放在背心口袋里。今日下午6时40分我到兰州后,洒力哈让我到石油大厦。我打车刚到西关十字就被抓了。”

  随后,警方查获海洛因七块,此案称得上是一起特大运输毒品案。

  马卫花怀孕50天,但城关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却将她带到甘肃省康泰医院做了人工流产。

  怀孕 马卫花竟被堕胎

  2004年3月29日,马卫花的家人为她请了一位叫翁卫华的律师。律师在看守所里会见了马卫花,马卫花说:刚做完人流手术,感到失眠、头晕,有贫血症状。

  马卫花:民警强行带我做人流

  马卫花告诉律师,她刚到看守所时并不知道自己怀孕,在进行例行尿检时大夫告诉她已有身孕了。虽然她特别想要这个孩子,但城关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却将她带到医院强行做了人工流产。

  马卫花的话让律师非常惊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检察机关:确实做过人流手术

  为慎重起见,翁卫华律师于5月底专程来到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调阅案卷。然而,翁卫华没有找到这份手术同意书,便向检察机关进行了通报。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深感案情重大,到甘肃省康泰医院调取了相关证据。

  果然,办案人员从一份手术同意书上证实了马卫花确实做过人流手术。之后,办案人员又从城关分局调取了一份笔录,证实了警方已获悉马卫花怀孕的事实。

  问:你是否怀孕了?

  马卫花:被抓时我不知道怀孕了,我被抓后在送往看守所时,检查说我怀孕了。

  问:现在你有没有怀孕反应?

  马卫花:这几天我有怀孕反应,时常厌食、恶心,这个月没有月经。

  翁卫华律师告诉记者,这样一份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不知为什么却没有出现在警方的卷宗中。

  2004年7月23日,兰州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律师: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辩护 怀孕不适用死刑

  2004年7月23日,兰州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马卫花运输毒品案。马卫花的辩护律师认为,根据《刑法》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而马卫花曾在2004年2月19日,在全麻状态下,于怀孕50天左右被强制执行了人工流产,马卫花完全符合刑法关于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其次,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最后,马卫花属于初犯、偶犯,又属受他人指使,本人认罪态度较好,故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城关分局婉拒记者

  兰州市5为了解马卫花被强制执行人流手术的原因,连日来记者多次来到城关分局采访,但始终没有得到正面答复。

  前日,记者拨通了其中一位办案人员的手机,他称自己只参与了抓捕工作,由于案情重大,之后由专案组负责,并且目前他已调离禁毒大队,具体的情况他并不清楚。他建议记者携带介绍信按照程序去采访。

  昨日上午,记者携介绍信来到城关分局,当记者说明来意后,主管宣传的负责人让记者直接去禁毒大队。而禁毒大队的负责人听说此事后称,事情是经过逐级上报,领导同意后才这样做的,并称负责此案的民警出差了,让记者过几天再来。

  随后,记者找到该局负责禁毒工作的主管副局长,但他也没有正面接受采访,只是让记者去找兰州市公安局办理采访手续。然而兰州市公安局有关人员给记者的答复是:此案还没有宣判,最好去兰州市中院了解情况。

  警方能强制堕胎?

  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马卫花究竟是无知还是另有隐情?

  在2004年7月23日庭审时,公诉机关出示了住院号为15609的《甘肃省康泰医院手术同意书》:马卫花,女,29岁,单位:城关分局,术前诊断:怀孕50天,要求终止妊娠,手术名称:人工流产术,麻醉选择:全麻(因患者不合作,城关分局队长要求强制执行)”,而在最后的签名上签的是“城关分局禁毒大队”字样。

  对此,人们不禁要问:警方强制执行堕胎的行为究竟是谁赋予的权力?

  警方涉嫌滥用职权

  甘肃雄意律师事务所、马卫花的辩护律师翁卫华表示,对于怀孕妇女犯罪,无论她所犯的罪刑多么严重,怀孕的胎儿总是无辜的。而马卫花的人流手术是在未征得本人同意下被警方强制执行的,这种做法严重侵犯了胎儿的存活权和母亲的生育权,从这一点上讲,执行强制堕胎行为的公安机关涉嫌滥用职权。

                                     
                                         责任编辑: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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