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 直接选举中候选人的确定如何避免“暗箱操作”?候选人可以用何种方式向选民和代表“推销”自己?需要多少人才能联名提出罢免代表的要求?针对一些地方出现以钱物拉票的情况,如何对贿选作出界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中的一些主要焦点,正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话题。
综合各方面意见,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经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仍不能对正式候选人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可以进行预选。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第52条增加一款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获得选票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的;(二)用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对相关条款作出修改: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十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但人口特少的选区的联名人数不得少于三十人。如果原选区选民的十分之一多于一百人,原选区选民一百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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