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 为使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征用制度与宪法规定保持一致,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土地征用制度作出了相应修改。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李元在关于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说,根据2004年3月14日第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关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有必要对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征用”的内容作出修改。这次修改,不涉及土地管理法其他内容的修改。为此,建议此次对土地管理法的以下内容作相应修改:
一、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中的“征用”主要是改变土地所有权,也有的并不改变土地所有权。为了区别两种不同的情况,与宪法相一致,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根据宪法修正案说明中关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的内容,建议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另外,建议暂不修改土地管理法中有关“临时用地”的规定,待全面修改土地管理法时再一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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