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罗干、周永康等中央高层领导、中央综治委及各相关部委负责人一起审议、部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举措。
今年伊始,中央高层为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作出连番部署。年初,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
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后,中央综治委及时草拟了《关于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审议稿),并积极组织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校园周边治安”两个重点调研行动。公安部启动清理整顿互联网专项斗争,文化部打击黑网吧的集中行动一直持续不断,广电总局也为净化荧屏出台多项举措……中央高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举措如此繁密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广大青少年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而其现实的紧迫性则是,当前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高发,预防犯罪面临严峻态势。
青少年犯罪五个新特点
近年至今,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始终高发。据统计,2003年,25岁以下的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占全国刑事案件作案人员总数的45%,占全国治安拘留人员总数的33%。1999年至2003年间,青少年罪犯人数增长了4.7%,刑事案件作案率增幅1.4倍。同时,18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上升势头明显,犯罪类型增多。特别是利用计算机网络诈骗、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伪造各种专用发票等新型犯罪出现。中央综治委最新调研显示,青少年违法犯罪在原有的团伙化、智能化、低龄化以及暴力性、盲目性、模仿性、冲动性、偶发性的基础上,近年来又呈现出5个新的特点:
其一,闲散青少年等群体违法犯罪凸显。团中央对2361名青少年罪犯调查后发现,闲散青少年为1445人,占61.2%,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主体。在大中城市,流动人口中的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也比较严重,最新统计,该群体违法犯罪占一些城市违法犯罪总数的60%左右。
其二,14至16岁青少年犯罪状况日益突出。据统计,过去的5年间,14至16岁青少年在全部青少年犯罪中所占比例呈逐年上升。
其三,侵犯财产犯罪严重。最新统计,当前,青少年犯罪案件中,抢劫罪、盗窃罪,两项共占总数的71%。在过去5年中,盗窃、抢劫始终排在青少年犯罪的前两位。
其四,因非法网吧、毒品等不良因素导致的青少年违法犯罪上升。最新统计,因互联网传播不良信息诱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增加了5倍多。到
2003年底,全国累计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已达105万人,青少年占72%,而且男性吸毒者80%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女性吸毒者80%从事卖淫活动。
其五,家庭问题和失学辍学问题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影响明显。近年来,失和、失教、失德、失才等家庭逐渐增多。最新统计显示,父母离异家庭子女犯罪率是健全家庭的4.2倍。中央综治委在对全国18个少管所和监狱的调查中,有26.6%的青少年罪犯来自破碎家庭,有近一半的青少年罪犯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中央综治委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青少年违法犯罪仍将呈高发态势,诱发滋生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因素大量存在。预防犯罪必须从控制和消除“引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因素”入手。
对策布局中的四个重点
在8月18日的会议上,中央综治委委员、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周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第一道保障线,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是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有力支持和积极贡献。周强认为中央高层审议的对策布局中,至少突出了四个重点:
一是中央高层已经明确了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点群体。针对青少年违法犯罪人群分布的特点,中央高层将中小学生、闲散青少年、进城务工青年、流浪儿童、罪错青少年这五个群体,作为教育、管理和服务的重点。根据他们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帮助他们提高综合素质,解决实际困难,走正确的人生道路,进一步强化预防违法犯罪的意识和能力。二是中央高层进一步明确了优化社会环境的迫切性。针对社会文化对青少年的深刻影响,中央高层认为,首先是要抓好非法网吧、不良网络信息、淫秽色情书刊、“黄赌毒”、校园周边环境等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突出问题。罗干讲话时明确表示,当前,必须持续开展集中专项整治,落实长效监管措施,消除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不良社会环境和文化诱因。同时,要疏堵结合,加强青少年文化产品和青少年教育活动阵地建设,发挥文化科技体育设施的教育功能,用丰富多彩和美好高尚的东西去充实孩子们的生活,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社会文化条件。三是中央高层再次重申了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重心。罗干强调指出,基层是基础。针对工作措施难以落实的情况,以社区为重心,抓好基层的机构、队伍、阵地和载体建设。通过工作硬件和软件建设,解决基层预防工作“有人管、有人干、有地方干、有事可干”的问题,提高基层预防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能力。
四是中央高层强调表示了建设预防青少年犯罪长效机制的决心。罗干指出,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只是短期行为,是治标的措施,必须探索建立长效机制。通过建立健全领导机制、预警监测机制、协调联动机制、督导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和保障机制,推动地方党政领导进一步关心重视,提高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系统化、科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水平。
预防的“特殊”源自原因的复杂
我国刑法仅对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专门规定,因此,“青少年违法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青少年的年龄范围,一般是指14周岁至25周岁,其中重点是14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特殊性,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团中央书记处书记杨岳认为,特殊性来源于造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的复杂性。
杨岳说,主观上讲,青少年处于少年期、青年初期阶段,其认识、感情和意志上的变化,让他们变得容易兴奋、容易冲动、感情用事,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当面临恋爱、婚姻、升学、就业、交际等实际问题时,产生了一些自我满足的需要,比如与异性接触的需要。这些正常的需要,一旦受到不良因素影响,就容易陷入危机,可能演化成犯罪。比方说,有的住宅、车辆的门窗没有锁好,青少年路过看到,就激起了青少年的侵财欲望而引发盗窃犯罪。客观上讲,家庭的不良环境往往是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初原因。家庭是青少年活动时间最长、受思想影响最深、联系最紧密的地方,不良的家庭教育环境是形成青少年高犯罪倾向的重要因素之一。此外,学校是继家庭之后青少年活动的重要场所。但受社会大环境影响,一些地方封建迷信、邪教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渲染暴力、色情、迷信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及电子信息产品屡禁不止。社会转型期造成就业、就学、福利、娱乐等各方面的一些不均等现象,也导致一些青少年思想偏差、行为失范,走上违法犯罪歧途。杨岳认为,应对青少年犯罪高发,首先要坚持禁诫警示与正面教育相结合。他说,禁诫警示能够使犯罪行为受到遏制。而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正处在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心智尚未成熟,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因此,对待青少年违法犯罪必须重在预防,重在教育。
其次,要坚持整治与建设相结合。杨岳说,青少年是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特殊的年龄段决定了他们需求的特殊性。这就要求环境优化,以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健康向上的精神食粮来满足青少年正当的需求。
第三,要坚持社会保护和自我保护相结合。杨岳表示,少年儿童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容易受到不法侵害,这就需要社会对未成年人群体提供强有力的保护措施,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同时,要使未成年人避免受到不法侵害,仅靠社会保护还不够,必须采取有效手段提高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学会报警、求助等自护手段,教会他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预防青少年犯罪难在哪里
中央综治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薄弱环节,许多举措落实起来确有难度。从基层情况来看,有些地区没有建立领导和工作机构,有些地方经费和人员没有落实,工作队伍和制度没有建立,甚至有的地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无人抓,无人管。对重点青少年群体底数不清,“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这些在别的工作中出现的普遍性的问题,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同样存在。
社会上,一些容易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不良因素没有得到及时清除。从今年的中央综治委检查的情况来看,目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非法“网吧”问题。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一些“黑网吧”转移到城乡结合部和居民区,地点更为隐蔽,违规经营更为猖狂,不仅纵容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而且用色情内容引诱青少年,致使有的青少年通宵达旦沉溺于暴力网络游戏、热衷于不道德网上聊天,严重影响身心健康。二是城乡结合部的中小学校园周边环境问题。交通秩序混乱,治安情况复杂,以大欺小、强行勒索、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一些学校周围的违规摊点、游戏厅、台球厅、以及发廊、歌舞厅等场所没有搬迁或取缔,严重影响中小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一些丑恶现象更是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温床,迫切需要解决。但当前,各地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观念和手段都相对传统和滞后。一些基层单位以道德和法制教育作为主要工作手段,没有区分不同青少年群体采取针对性的教育和管理措施。例如,在教育上,形式多为泛泛的说教和号召,内容缺少针对性。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大多数地区和成人犯一样执行“监禁矫治”,没有采取社区矫治、心理辅导等措施。□文
/ 瞭望周刊记者 于 滨
责任编辑:屠筱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