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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失业有保障 符合条件可申请《失业证》
青岛新闻网  2004-08-21 04: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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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市残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联合下发文件,在全省率先将失业残疾人纳入失业人员管理范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申请《失业证》。

    文件规定,凡具有我市城镇户口,持有残疾人证,有就业能力且有就业要求,无业、无劳动报酬,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
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残疾人,均可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失业证。登记失业残疾人将同普通失业人员一样接受职业指导,参加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职业介绍和失业登记机构组织或资助的职业培训,享受促进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失业残疾人还可以申请《再就业优惠证》。

    需进行失业登记的残疾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残疾人证、毕业证或学历证明等有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申请事宜。其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残疾人,可到各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本报记者王萍本报通讯员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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