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天,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台了《法律监督工作规则》,从80余个具体细节上对公安局违法办案、法院裁判不公以及检察院自身的违法行为给予监督和约束。该规则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出现规定的80余种违法行为,将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和造成后果,给予“口头纠正违法”、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意见书”
3个层次,要求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追究。据悉,这是本市检察机关首次出台具体落实法律监督的工作细则。
《规则》规定:办案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使用侮辱、贬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语言的,庭审时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有呵斥、讽刺、语言挖苦等行为,将给予“口头纠正违法”的处理;对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逮捕后,无法定原因,未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或其所在单位,造成后果的,办案机关扣押与犯罪无关的物品,擅自使用被扣押物品等行为,将给予向违法单位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处理;对于有收押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法院判决、裁定作出后,没有及时送达当事人,导致其诉讼权利受到侵害等违法行为,检察院将给予发“检察意见书”的处理。
据悉,按照公安局、法院的内部规定,被检察院给予“口头纠正违法”、“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意见书”处理的相关领导和责任人,都将受到行政警告、撤职等处分。
据介绍,该法律监督工作规则,目前只在市检一分院所辖范围内适用,供全市检察机关参考。(李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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