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湖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正式启动,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将被打破。以后,湖北省统一登记为“湖北居民户口”,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这是自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启动以来,又一宣布取消二元户籍结构的省份。而同日的《
济南时报》报道,山东省也将逐步取消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性质划分。
越来越多的省市打破了户籍的城乡二元结构,农民从身份证上不再被视为歧视的对象,一个有身份歧视的居民社会氛围有望形成,无疑这是值得欣慰的。但是,作为公民身份标识的户口,停留或者满足于“居民”的状态,显然是与法治社会的高度文明是不相容的。笔者心中生出一个疑问:我们距离高度法治和文明的公民社会到底还有多远呢?
“居民”与“公民”虽仅有一字之差,而其意义却是相去甚远。按照新出版的《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的解释,居民是指在某个地方(多指城镇)居住的人;而公民则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义务的人。显然,仅从名词的解释上来看,作为公民身份标识的户籍理登记为“公民户口”更为合适。而现有的居民户口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构成了社会发展与进步的阻力。在笔者看来,这种阻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居民户籍已经成为人才流动的壁垒。现在的中国社会虽然还称不上经济高度发达,但人才的流动已然极其频繁,由于受户籍的牵制,大量人才难以实现正常流动,从而就阻碍了人才创造力的发挥,最终妨碍了社会财富的增长。
第二,现实的户籍更新已经远远滞后。在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的过程当中,北京市公安机关经统计,仅北京市目前有8万多户16万人的户口在废弃地址上,没有迁移户口,警方无法为其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除去户籍持有者自身的原因外,户籍更新管理没有相应的跟上也是一个关键因素。在人才流动频繁的今天,这种情况绝非北京一地所独有。
第三,居民户籍在某种意义上淡化了公民权益,在有些时候,甚至于妨碍公民权益的实现。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各项权利和履行义务。而实际上,由于户籍的限制,公民权益的行使在很大程度还必须以居住地为依附,这在客观上就等于是默许了人权对物权的依附,这就背离了我国宪法的公民权益原则。
第四,居民户籍制已明显落后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当前,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已日渐完善,对公民权益的尊重和保障的法规正逐渐增加,而居民户籍却并没有相应的给予保障。公民身份标识的户籍理应加强对公民权益保障的相应条款,法制进步,而公民身份标识却没能相应完善,这就存在身份标识成为法制进步阻力的可能。
可喜的是,我国新一轮的户籍改革已经启动,城乡二元户籍结构的打破也正是朝着公民社会迈进的力举。我们期待着,随着法制的进一步完善,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能够给予公民权益更多的关注,从称谓上,从法律保障等等各个方面,让人权摆脱对物权的依附关系,让公民权益得到更大的张扬,那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
改革已经起步,我们有理由相信,那一天也许并不遥远。■刘利军
责任编辑:屠筱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