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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治疗期死亡停尸医院5年 一审判医院赔偿家属6万元
青岛新闻网  2004-08-19 13:34:47 青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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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讯 五年前,一名骨折病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哮喘病发作随后死亡。病人家属认为病人死亡系医院护理不当所致,将医院告上法庭,并将病人的尸体在医院太平间的冷柜中冷藏至今。前天下午,这场“马拉松”式的官司经四方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医院赔偿病人家属六万余元。

    1999年10月7日,原告崔某的儿子戴某因右股骨颈骨折,被送到青纺医院进行治疗。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骨颈折和哮喘病,决定对患者采取手术治疗。11日,医院为戴某进行了右股固定手术。14日,戴某发生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上午10时50分死亡。崔某认为医院在护理和抢救过程中存在严重过失,贻误了有效抢救时间。而医院则认为,他们对患者的治疗及哮喘后发作的抢救措施都是得当的,手术是成功的,患者死亡是哮喘病持续发作造成的,医院不应承担责任。法院经调查认为,戴某的死亡原因系哮喘大发作至多器官功能衰竭所致。

    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为:戴某的最终死亡主要原因是本身哮喘病变发展、加剧所致,医院和医疗不足属次要原因。

    根据专家意见,法院判决被告医院担负40%的责任,赔偿原告死亡补偿60144元、丧葬费200元。

    原告崔某对该判决不服,他们认为医院对患者死亡应承担全部责任。他们将在近日提起上诉。(记者王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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