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泽宇/摄
闫 迪/绘
交通肇事者因漠视交通安全酿成车祸,轻则让健全人变成残疾人,重则让受害人命丧车轮之下,或让一个好端端的家庭变得支离破碎,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无尽悲伤。而对于肇事者本身,一起车祸的巨额赔偿,也足以颠覆其幸福的家庭生活,乃至倾家荡产。
【全国统计】
上半年近5万人死于车祸
据公安部数据统计,今年1月至6月,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49528人死亡。其中,新驾驶员交通事故频发,1年以下驾龄的驾驶员肇事死亡人数占机动车驾驶人肇事死亡总数的19.4%;因超速行驶造成8356人死亡,比去年同期上升54.7%;不按规定让行造成3388人死亡,上升31.5%;酒后驾驶造成2183人死亡,上升14.9%;违法超车造成2094人死亡,上升16.1%;疲劳驾驶造成1398人死亡,上升50.6%。
【死亡事故】
赔偿十几万只是垫垫底儿
应当说:人的生命、健康是无价的,失去亲人的痛苦也是无法用金钱来抚慰的。今天,我们只想从“现行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这个单一视点,来讨论这样一个话题。
按照以前的法律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的赔偿标准一般是十几万元,而在现在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十几万元也许只能算是“垫垫底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比如,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内撞死了行人,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到底应赔偿多少钱呢?
交通事故案件资深律师魏双鸣分析:如果交通肇事造成一名年龄在60岁以下的北京市城镇居民死亡的,那么,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肇事方,应给付的最高赔偿额约为60万元,如需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数额还将视具体情况上升。
【司法解释】
人身损害得赔12种费用
于去年12月28日发布、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费项目,作了具体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除上述财产损失赔偿费用外,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还可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估算】
草草一算五十多万
赔偿数额从十几万“暴涨”至几十万,新旧赔偿标准存在哪些差异呢?
丰台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告诉记者,所谓旧的赔偿标准,依据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已于今年5月1日废止,新的赔偿标准,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有7种费用变化较大。
根据《解释》中规定的计算办法,我们来粗算一笔物质赔偿账。
北京市统计局于今年5月18日公布的统计数据表明,2003年,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882.6元、人均生活费支出为11123.8元,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6496.3元、人均消费性支出为4655.3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5312元。
专门代理交通事故官司的魏双鸣先生分析,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是物质损失赔偿费用中额度最高的;在精神损失赔偿方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条款理解,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比照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的数额给付。以一名年龄不满60周岁的北京市城镇居民为例,仅这两项费用的赔偿额就为54万余元,何况还有丧葬费或治疗费等费用。
【社会问题】
强制责任险何时出台
面对巨额赔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似乎成了最后一棵救命稻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也证明:通过立法,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险种,是保证受害人得到经济赔偿、保护投保人切身利益的有效手段。
在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否真的实行了呢?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财产险监管处的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国家保险业的相关法律迟迟未出台,目前保险公司无法实施此制度。“虽然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尚未完善,但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人可以通过追加投保的方式,获得更多的保险保障,用以抵挡交通事故高额赔偿的风险,投保几十万、上百万都没问题”。
记者随后拨通了中保北京分公司车险部的电话,询问“第三者责任险能否投保100万”,一位姓曹的工作人员语气坚决地回答“不可以”,原因是“公司就是这么规定的,个人投保最高只保20万”。
有知情人士透露,随着新法的实施、人身损害赔偿额度的大幅增加,如果继续保持以往的费率水平,那么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尤其是增加投保额,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将是无法估量的。“假如有一天保险公司敢于承担全额赔款,那么,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人要做好花数万元买保险的心理准备。”看来,怎样建立一个更完善、更合理、更可行的社会保障机制,真需要有关部门动一番脑筋了。
昨天,记者从中国保监会了解到,目前《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已起草完毕,相关国家部门正在对此条例进行审议,具体颁布时间尚未确定。 信报记者 宋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