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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报:学术抄袭岂可内部鉴定了事
青岛新闻网  2004-08-19 08:38:37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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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中旬以来,学术批评网等网站相继有帖子指责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卜宪群撰写的《秦汉官僚制度》一书有抄袭问题。社科院历史研究所组织专家对“抄袭”问题进行了鉴定,否定了“抄袭”,认为存在“学术不规范问题”。据悉,鉴定前没有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鉴定后没有公示调查结果,这导致了所内部分研究人员对鉴
定过程的质疑。(8月16日《京华时报》)

  显然,问题的焦点目前集中在社科院历史研究所为何遮遮掩掩:事前不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鉴定后也不公示调查结果。在此,笔者不禁想问:如果社科院历史研究所做到了上述两点,是不是就可以保证鉴定的公正性呢?也就是说,作为卜宪群的所属单位,社科院历史研究所自身组织的专家能够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进行鉴定吗?该所是否应该避嫌?

  避嫌是一个通俗易懂的道理。在法律上,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将避嫌上升为回避制度,从而做到“任何人都不能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基本的程序正义要求。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对此进一步解释:“如果原告本人就是法官,那么只有上帝才能充当辩护人。”学术鉴定虽非司法审判,但在专家论证的过程中,作为仲裁者的专家,其中立性也是最为重要的,需要回避制度来加以保证。回避不但是抑制滥用权力、徇私舞弊的最好的制度保证,而且也是确保仲裁具备“外观上的公正”的基础。因为只有一个公平正当的仲裁程序,才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加作出公正决定的可能性,而不正当的程序则会带来截然相反的结果。

  然而,在处理“抄袭”问题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的正是社科院历史研究所。那么,它会不会为了维护自身形象或其他原因而对鉴定结果进行“内部掌控”呢?到时候,即使鉴定专家人人都标榜公正、公平、公开,但也无法消除人们对其中立性、公正性的合理怀疑。由此看来,社科院历史研究所应该避嫌,它不适合参与鉴定程序,而应该把这一“抄袭”问题的鉴定交给中立的学术仲裁机构。遗憾的是,按我国目前的行政程序,却又会顺理成章地由社科院历史研究所自己来处理。长期如此,导致人们对这样的“内部鉴定”早就习以为常了。

  内部鉴定“抄袭”问题,其实暴露了一种制度缺陷:一种科学合理的仲裁机制的缺失。我国目前迫切需要建立这样的仲裁机制,如成立全国学术仲裁委员会或学术仲裁法庭,当发生学术争论时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实行仲裁。如此一来,不但实现实体公正,而且不会舍弃正当的程序观念。毕竟,实体不公,也许带来的只是个案的公正的泯灭;而程序不公,则具有制造不满的功能。到时候,即使实体处理结果是公正的,仍然会被公众认为是不公正的。(毛天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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