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上海8月18日专电(东亮、王岩岩)徐先生花百余万元购买的奔驰车问题多,只能放在松江临时租用房当摆设,要求退车还钱却遭经销商拒绝,徐先生只得向法律求助。浦东新区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购销合同,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进出口公司奔驰S280轿车一辆,
被告进出口公司向原告返还人民币100.562万元。
去年3月6日,徐先生与上海奔驰汽车有限公司与上海汽车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购销合同,以人民币购买了一辆奔驰S280黑色轿车。不料,新车在投入使用后半年多时间里,大小的质量问题接踵而至。徐先生在3月到12月期间,先后因故障向上海奔驰公司报修了4次。因为对产品质量失望,他两次致电给梅塞德斯--奔驰中国有限公司,但得到的答复却是"给予额外3万公里免费保养,不同意退车"。今年2月13日,徐先生将两家公司告上法庭。两家公司辩称,根据双方所签购销合同的有关条款,只有所提供的车辆与合同的约定严重不符且致使车辆无法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才具备解除合同、退车还款的条件;而原告虽然曾4次报修,相关问题已得到解决;有的属辅助功能,并不影响车辆的正常行使。不能因为车辆的辅助功能或某个部件有故障,就认定车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徐先生的代理人认为,车辆是一种高速运行、涉及人身安全的特殊商品,任何一个零部件的故障都有可能影响驾车人的人身安全。原告购买高档车辆是为了享有相应的高档辅助功能、高档质量、高档服务,而不单是"物理上的移动"。
法院判决认为,合同中"严重不符""无法运行"的标准不明确,不能成为限制原告解除合同的理由。"奔驰"是社会公众普遍认可的驰名品牌,购车人为取得车辆付出了高于一般车辆的代价,因此在与出卖人签约时,有理由对车辆的高品质生产有合理预期,认为其安全性、实用性和舒适性均应优于一般车辆,而购车合同正是建立在这种预期和信赖之上。车辆在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故障,不仅影响原告对车辆的正常使用,而且使原告对此品牌失去信心,损害了合同项下的预期利益,原告有权合理选择要求被告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由于此型号的轿车已停止生产,更换同型号车辆的方式无法实现,因此进出口公司应承担返还购车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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