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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判何刑电脑来“计算” “电脑量刑”在争议中前进
青岛新闻网  2004-08-18 13:46:30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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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者:可以保证司法公正 

  ■反对者:机械死板有失公允

  齐鲁晚报讯 今年3月,淄博市淄川区法院开发了一套规范量刑软件系统,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输入电脑,只需短短几秒钟就会“算”出被告人该判何刑。人们称之为“电脑量刑”。

  此举一经推出,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争议。设计者认
为,“电脑量刑”既能提高法官断案的效率,又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证司法公正。而反对者则认为“电脑量刑”忽视了案件之间的个别化标准,有失公允。

  “电脑量刑”方便快捷 

  8月12日,记者在淄川区法院采访时,该院“量刑规范化软件系统”的主要构建者之一、刑事审判庭法官袁涛以一起判决不久的故意伤害案为例向记者演示了通过软件系统计算刑期的整个过程:

  去年11月26日,淄川区李丙杰因琐事与李桂红发生争执并厮打,李丙杰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将李桂红的面部、左手臂划伤。经法医鉴定,李桂红的伤情构成轻伤,伤残程度十级。案发后,李丙杰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赔偿李桂红经济损失1.78万元。该案经法院审理查明案情,判定被告人李丙杰犯有故意伤害罪。

  进入量刑阶段后,袁涛打开量刑规范化软件系统的界面,利用电脑对被告人量刑。袁涛首先在“罪名”栏选择了“故意伤害罪”,在“基准刑情节”栏输入“致一人轻伤”,电脑显示基准刑为“有期徒刑6个月”;再输入“十级伤残”,电脑显示为“增加刑期3个月”。据此,可确定李丙杰的基准刑为9个月徒刑。

  袁涛又在“浮动刑情节”栏输入“在传讯前自首”和“主动全部赔偿”,电脑显示各“减基准刑20%”。因此,本案的浮动刑为“9×40%=3.6(月)”。综合起来,量化刑为“9—3.6=5.4(月)”,根据该院规定量化刑取四舍五入制,点击“计算刑期”后,电脑最后显示量化刑为“5个月拘役”。整套操作不到3分钟,“量刑”完毕。考虑到本案被告人系用刀伤人,比一般的伤害相对要重,法官最终裁判宣告刑为6个月拘役。

  为了验证“电脑量刑”是否真的能够做到“同案同判”,记者提出请另外一名法官在隐藏判决结果的前提下,对本案进行“电脑量刑”。正在办公室工作的孙启福法官像袁涛一样按照程序操作电脑进行量刑,结果计算出的量化刑与原判的量化刑别无二致。孙启福说,“只要按照《细则》量刑,用笔计算和用电脑计算,最后得出的结果没什么两样。”

  鼠标不能代替法官

  孙启福提到的《细则》,即是在量刑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记者就这一文件及“电脑量刑”产生的来龙去脉采访了淄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王红梅及法官袁涛。

  记者:制定这个文件和软件的初衷是什么?

  王红梅: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某种程度的限制,尽量避免因个人因素造成的量刑失衡问题。有这样一种现象不能不重视:在监狱中,同样情节的盗窃犯罪,因为由不同的法官量刑,对两个罪犯的判刑可能会相差一年之多,判刑重的肯定会怀疑司法的公正性。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造成的量刑失衡现象,在全国普遍存在。

  记者:你们是否注意到,推出“电脑量刑”后,招来很多争议?

  王红梅:“电脑量刑”这个名称通俗易懂,但并不科学严谨,容易使人产生理解上的偏差。实际上,在量刑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是背后的《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量刑软件是以《细则》为蓝本的,电脑只是辅助工具,鼠标代替法官的说法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

  记者:可以不可以这样理解,《细则》的条文都输入了软件,“电脑量刑”实质上是“《细则》量刑”?

  袁涛:是的。《细则》主要保证公正,软件主要保证效率。当然,因为软件只是《细则》的替身,“电脑量刑”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又能保证公正。

  记者: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案件之间千差万别,电脑如何量刑才能罪罚相当?

  袁涛:《细则》涵盖的这11种罪名,占我们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80%至90%,《细则》就是由这些案件中的规律性东西抽象出来总结的。如果某件案件有6个情节,而《细则》只包含5个情节,那么,在量化刑确立后,细则还赋予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根据个案的不同上下浮动6个月的权力,以确定最后的宣告刑。如果仍不能体现个案的特殊性,还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

  记者:也就是说,不管什么样的案子,法官或合议庭量刑时只有6个月的自由裁量权范围?

  袁涛:对。

  记者: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电脑量刑”的局限性是什么? 

  袁涛:目前,我们还没有穷尽所有的罪名和犯罪情节,需要进一步充实。比如,对于两起类似的盗窃案来讲,其他情节都一样,但一案的被告人作案的目的是为了吃饭或上学,而另一案的被告人则是为了挥霍,在量刑时就应该有所区别,但是我们还没能将这一情节纳入软件系统,只能考虑“根据个案的不同上下浮动6个月的权力”。

  王红梅:在理论上,我们还有待成熟。前几天,我们到武汉大学向多年研究这个问题的赵廷光教授请教,收获不小。

  记者:下一步打算怎么做?

  王红梅:在理论上进一步论证和完善,适时对软件进行升级。

  袁涛:把尽量多的罪名和犯罪情节纳入到《细则》和软件中来,并且把数量众多的法律法规输入到软件中,供法官查阅,除了计算刑期外,还能起到电子资料库的功能。(记者 刘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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