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徐维强)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从今年9月1日起,对于异地售票,铁路运输企业将适当收取“铁路异地售票手续费”。
铁路异地售票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直接设立的售票点,向旅客发售在同城以外其他地方车站登乘的铁路客票。其中,同城指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其他地方县级
行政辖区以内范围。受现有技术条件限制,铁路异地售票只限在铁路运输企业直接设立的售票点开展。铁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开办的铁路客票代理销售点,暂不开展异地售票业务。
根据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异地售票,收费标准为每张客票最高不得超过5元,并须向旅客出具由铁路局(分局)统一印制的“铁路异地售票手续费收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以购买异地客票作为发售同城始发客票的前提条件,强制服务、强行收费。铁路运输企业发售同城车站始发的铁路客票,一律不得收取铁路异地售票手续费;向旅客发售的需在中途换乘的直通客票,不属于异地售票,不得收取铁路异地售票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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