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8月17日电 记者17日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已经于2004年3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和2004年8月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17日向社会公布,将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公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与
1998年发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相比,不论是章节构架,还是内容的涵盖面,都有很大变化: 一是扩大了贷款人的范围,将贷款人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扩大为包括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是将借款人细分为个人、汽车经销商和机构借款人,对不同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规定了不同的资质条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要求。其中,对个人借款人首次明确除中国公民以外,还包括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
三是针对不同类型的汽车贷款,规定了不同的贷款期限、贷款最高限额和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四是强化了对汽车贷款的风险管理。专门设立“风险管理”一章,要求贷款人建立借款人资信评级系统和汽车贷款预警监测体系,完善审贷分离制度,对汽车贷款实行分类监控以及建立汽车贷款信息交流制度等等。
对车市将产生积极影响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当前宏观调控正处在关键时期。促进扩大消费,是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内容。颁布实施《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和加强汽车贷款业务管理,活跃汽车消费,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消费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并以此带动和促进扩大居民消费将发挥积极作用。
规定汽车首付款比例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针对自用车、商用车和二手车的不同特点,《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明确了自用车、商用车以及二手车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分别为不低于20%、30%和50%。
“二手车”贷款有新规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对“二手车”贷款管理作了三方面规定:一是明确“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三年;二是明确贷款人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三是要求贷款人应建立“二手车”市场信息数据库和“二手车”残值估算体系。(均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