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抚顺讯(记者 李凭)手里拿着法院判决书的林强,又一次流下了眼泪,林强因救助遇险的男童受重伤而状告肇事者和被救者的案子,终于有了结果。
昨日,抚顺市望花区法院判决肇事者和被救者赔偿林强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共计82591.79元。
事件 为救男童身受重伤
今年44岁的林强,是抚顺有机化工厂的下岗工人。
去年4月30日早晨,在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湾经济区小泗水公路旁干活时,一起干活的崔某6岁儿子从公路对面横穿马路过来,不远处一辆载货的农用三轮车正快速驶来。
眼见着车向孩子撞去,林强快速跑上公路将孩子推开,自己却被三轮车撞伤,身上多处受伤并昏了过去。
闻讯赶到的人们同崔某一起,将男孩和林强送到了抚顺市第二医院救治。
医院经过对林强检查确诊为脑挫裂伤、左胸多处肋骨骨折、血胸腹部闭合损伤、左小腿开放粉碎骨折等等。
昏迷半月后才苏醒过来,至今仍躺在病床上。
治疗 肇事者和被救者都闪了
当时,林强住院的费用已近2万元,也都是向亲朋好友借的。
林强早年下岗,家庭生活也不富裕,和林强同在高湾经济区居住的崔某一家也是如此。当时崔某夫妻二人和林强都在车祸事发地打工。
事故发生后,抚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很快进行了责任认定,撞伤林强的三轮车司机负主要责任,被救儿童负次要责任。
林强在抚顺和沈阳两地医院治疗了80余天,共支出医药费5万余元;而肇事的司机事发后只付出了2.8万元医疗费,被救儿童的家长却未做“表示”,甚至还“蒸发”了很长时间。
一时间,林强一家愁眉不展,生活陷入了困境。妻子每天守护着病床前的丈夫,医院的催款单一张接着一张,让这个无辜的家庭增加了许多的烦恼。
诉讼 得到应有的赔偿
无奈之下,林强委托代理人在今年6月21日,一纸诉状将肇事者和被救者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13万元。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非常重视,为给见义勇为者主持公道,法官依法积极审理和判决,还批准林强缓交了4000多元的诉讼费用。
望花区法院经过一个月的调查审理和确认,最终作出一审判决,农用三轮车司机负70%责任,被救男童(监护人)负30%责任。由此,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林强医药费42887.79元,伤残补助费27924元,其他费8780元及精神损失费3000元,总计金额82591.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