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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细化助学贷款新政策 全面建立大学生个人资信征询系统
青岛新闻网  2004-08-12 09: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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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今后,大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情况将受到金融部门的大学生个人资信征询系统监督,不还款的学生将无法在各类金融机构办理新业务。日前,我省出台了《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对于国家的助学贷款新政策进一步细化。

    我省出台的《意见》,详细规定了财
政贴息方式,即由目前财政贴息50%改为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在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按照高校经费预算管理体制,分别由省、市财政承担。

    此外,还贷年限也明确规定,由目前实行的毕业后4年内还清的做法改为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内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在《意见》中最令人关注的一点,就是要求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快个人资信征询系统建设,健全银行风险防范机制。学生的贷款还款情况都将被记入个人资信征询系统,没有按时还款的大学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经办银行要定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1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提供给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学生名单在查询系统网站发布。

   《意见》还改革了经办银行确定办法。改变目前由国家指定商业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做法,实行由省政府委托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对普通高校实行借款总额包干办法,普通高校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每年的借款总额。

    据悉,今秋开学后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将全面实施,而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本报记者赵笛)

    特约编辑:yxc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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