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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市房产处 公告 2004第(22)号 依照即墨市人民法院(2004)即执字第667号民事裁定书及(2004)字第666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之要求,我处自公告之日起依法注销抵押人为赵希彬、李信 仕 的房屋抵押证,证号为即房抵押字第A/1507号,即房抵押字第A/1518号。 特此公告 即墨市房产处 2004年8月10日
公告
2004第(22)号
依照即墨市人民法院(2004)即执字第667号民事裁定书及(2004)字第666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之要求,我处自公告之日起依法注销抵押人为赵希彬、李信
仕
特此公告
即墨市房产处
2004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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