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大宣传,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家长了解新的助学贷款政策。要求各高校全面落实“奖、贷、助、补、减”各项政策,切实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意见
》提出要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我省成立了由省教育厅、财政厅、公安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五部门组成的协调小组,负责研究处理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具体管理协调工作由省教育厅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
《意见》就改革财政贴息方式和延长还贷年限提出具体意见。财政贴息方式,由目前财政贴息50%改为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在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按照高校经费预算管理体制,分别由省、市财政承担。还贷年限,由目前实行的毕业后4年内还清的做法改为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内开始还贷、6
年内还清的做法。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
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如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期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机制。改革经办银行确定办法。改变目前由国家指定商业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做法,实行由省政府委托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对普通高校实行借款总额包干办法,普通高校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每年的借款总额。每所普通高校的具体借款额度,由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各校的贫困生实际情况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确定下达。明确普通高校、银行和学生在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工作中的责任。借款学生要如实填写公民身份证号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建立学生借款约束机制。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快个人资信征询系统建设,健全银行风险防范机制。经办银行要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并做好相关工作。要对借款学生积极开展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要及时为贷款学生办理还贷确认手续;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经办银行要定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1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提供给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学生名单在查询系统网站发布。
各普通高校要建立本校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并及时向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信息。
公安部门要积极做好为普通高校学生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配合银行做好对违约学生的身份核查工作。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照高校经费预算管理体制,分别由省、市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标时确定。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普通高校各承担
50%,每所普通高校所承担的数额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分别由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市教育局负责管理。财政部门每年要将应承担的资金及时足额安排预算。
各普通高校承担的资金要根据普通高校预算管理体制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在每年向普通高校返还按"收支两条线"
管理的学费收入时,直接拨给教育主管部门,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市教育局在确认经办银行年度贷款实际发放额后,将风险补偿资金统一支付给经办银行。
《意见》于2004年秋季开学后在我省财政拨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全面实施。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意见》还按2004年预计在校生人数确定了2004至2005学年各高校贷款控制额度。
(特约编辑Rea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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