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27日,就是全国人大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一周年的日子。这个由147个国家共同签署,于2003年9月29日正式生效的公约已经在显示着越来越大的效力。更多的外逃“问题富豪”面临着被引渡回国接受法律制裁的命运。
记者从公安部今年5月底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目前我国外逃的经济犯
罪嫌疑人尚有500多人,涉案金额700多亿元人民币。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还向媒体透露,目前我国已经与19个国家签署了引渡和遣返协议;在没有签署协议的国家和地区,则通过警务合作的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工作。
法制晚报推出十大外逃“问题富豪”榜
赖昌星
涉案金额:250亿;暴利走私,涉足厦门石油业、房地产业、文体娱乐业。1999年赖昌星畏罪潜逃到加拿大,并先后两次向加移民局提出“移民”申请,并两次遭驳回,预计其最早将在今年9月被遣送回国。
仰融
涉案金额:70亿;通过华晨控股客车,资本运作使国有资产私有化。曾居2001年度《福布斯》中国富豪榜第三位。2002年5月,仰融自称受到“迫害”出走美国,2002年10月,仰融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辽宁省检察院批准逮捕。
余振东
涉案金额:40亿;余振东等人在担任中银开平支行行长期间把4.83亿美元转移到国外。2001年10月,余振东等三人持假证件进入美国。2004年4月16日,在北京首都机场,余振东被美国联邦调查局特工移交给中国司法部门。
钱宏
涉案金额:5亿元;上海康泰国际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诈骗银行资金近5亿元。1993年,中国检察机关下令逮捕钱宏。但是他已经潜逃出境。1994年,国际刑警组织对钱宏发出红色通缉令。2002年6月5日从巴拿马押解回国。
陈满雄
涉案金额:4.2亿;陈满雄和陈秋园夫妇在担任广东中山市实业发展公司负责人期间,将4.2亿元转移海外。1995年,陈满雄夫妇卷款外逃到泰国清迈,买到泰国籍身份证并改名。陈满雄还做了一次彻底的整容手术,连皮肤都进行了漂白。2000年9月,这对“泰国富翁夫妇”落入了恢恢法网。
杨秀珠
涉案金额:0.56亿;在担任温州市主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期间巨额索贿受贿。2003年4月,杨秀珠使用化名,先到新加坡,后逃到美国。今年2月12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透露,检察机关已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杨秀珠发出“红色通缉令”。
谢炳峰
涉案金额:0.5亿;工作在中行南海分行办事处的谢炳峰、麦容辉两人贪污5000多万元,1998年潜逃至泰国,目前已落网。2000年11月12日,麦容辉向中国驻泰国大使馆投案自首,我国警方将其引渡回国。另外,麦容辉还协助侦查人员捉获谢炳峰。
陈新
涉案金额:0.4亿;在担任工商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杨家坪分理处会计职务时,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挪用公款炒股。2001年1月携款潜逃于境内外,先后辗转于越南、缅甸境内,一共换了29个假身份证。2001年3月落网并被执行死刑。
付普照
涉案金额:0.4亿;利用高额利息为诱饵设下陷阱,伪造金融凭证疯狂诈骗储户4035万元。案发后潜逃国外4年之久,于2003年7月10日从缅甸押解回国。
汪峰
涉案金额:0.3亿;任南海市原口岸办公室副主任期间贪污挪用公款3000余万元,1995年潜逃出境,2000年落网。
办案人员谈难度
“起源于18世纪初叶的现代引渡制度,是打击嫌犯外逃的重要手段。”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法学教授刘廷吉说。
据悉,目前我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尚有500多人,涉案金额700多亿元人民币。
抓捕外逃“问题富豪”的难度到底在哪里?几经周折,《法制晚报》记者对一位从事相关引渡案件的工作人员进行了专访。
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说:“虽然我们可以有公约作为后盾,但具体实施起来还会不可避免地遇到许多实际问题。”他分析认为抓外逃“问题富豪”有四个难点。
一难:找不到人
引渡首先难在确定这些人的具体去向。只有先确定要引渡的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方位,才能要求当地当地警方协助逮捕这些人。在此前的案例中,检察机关往往预先通过侦查知道了某些经济犯罪嫌疑人可能已外逃,但具体躲藏在哪个国家的哪个地方,护照号是多少等等,都很难搞清楚。
二难:调查取证
其次,即使知道了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隐匿的确切地方,要把他们引渡回来也不太容易。
因为他们出国前转移资本的手段往往较为隐蔽,比如不从中国往外汇钱,而是由美方存入美国银行,或转换成房子等不动产,或者通过“地下钱庄”往境外汇钱。总之,犯罪嫌疑人总会想方设法把非法获得的钱财转化成私人合法财产,这就给调查取证设置了诸多障碍。
三难:法律差异
再有,最大的困难就是法律制度本身的差异。目前,中国的相关法律没有同国际接轨,政治制度上的不同也会带来争议等。
另外在引渡中,由于国际通行“死刑不引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和“双重归罪”原则等,都给引渡工作带来困难。
另据一位法学界人士透露,由于我国目前对其他国家的国内法研究不到位、国内取证、举证制度不完善以及各国间法律理念的差异,中国“并不是很会利用相关的国际法律法规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四难:程序运作
因为公约只是提供了一个解决问题的法律框架,但具体到每一桩案件,依然需要中国司法、检察、外交部门与外国政府艰难地谈判交涉。按照程序,中国部门必须向国外提供足够的罪证来证明请求引渡的犯罪嫌疑人的职务或经济犯罪事实,再由该国的政府提起上诉并要求引渡。
同时,因为中国警察在国外的身份没有得到认可,所以,中国警察在外国没有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权力。还有一种情况,引渡的在逃犯可能持有多国护照,引渡过程因此会牵涉不同的国家,麻烦就会更多。
法学专家提建议
长期研究跨国犯罪问题的赵永琛教授曾对媒体表示,贪官携巨款人财两逃实质上是一种典型的跨国洗钱犯罪行为,势必对我国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造成潜在威胁。“1994年爆发的墨西哥金融危机,其导因之一就是墨西哥国内的资本外逃。所以,我们绝不能对危害严重的贪官外逃现象掉以轻心。”
记者就此问题向多名法学专家询问,许多法学界人士都表示,虽然现在国际形势对反腐非常有利,但“真正要靠的还是我们自己”。
国内一位法学权威曾经说,如果中国近快完善国内法,尽快和国际法接轨,这个公约对中国的意义将更加深远。为了更好地促进国际合作,修订和完善国内法律体系就成了大势所趋,公安部也表示应该制定专门法规来规范国际刑事合作。
法学专家提出,现在我国刑法制度最关键的是如何处理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如何在公约的实施、遵循中正确对待国家主权等政治问题。本版撰文/本报记者 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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