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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法官律师关系全力维护司法公正———访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青峰
青岛新闻网  2004-07-20 0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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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司法厅讨论通过了《法官与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双向监督的暂行办法》,这一《暂行办法》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审判人员和律师队伍建设,约束和规范法官与律师的职务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加强内外部监督。如何规范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成为广受社会关注的一
个热点问题。就这一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法学博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青峰。

    记者:如何看待法官与律师各自的角色?

    刘青峰:首先,法官与律师的社会角色不同。律师,具有民间性,是“民间的法律工作者”,兼有法律人和经济人双重身份,一方面要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解决法律纠纷,维护社会正义;另一方面,以法律服务为谋生手段,通过提供法律服务获取经济利益,具有逐利性。法官,则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在职务行为中不能谋取任何经济利益,其惟一的目的是正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实现社会正义。

    其次,法律视角不同。法律无论规定得多么详细,都不可能将社会上的万千现象加以具体规定,总会有解释的空间和余地。律师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必然要从被代理人的角度,利用法律的解释空间,最大限度地为被代理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其视角是单一的和单向的。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应当与每一方当事人保持适当的距离,从超越当事人各自的利益的立场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一种衡平和中立的视角。

    记者:如何看待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

    刘青峰:法官与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不可或缺的两个主角,由于职业的原因,必然发生接触,形成一定的相互关系。

    其一,法官与律师有着职业共性。律师和法官都需要经过一定程度的法学教育,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律师和法官都以法律工作为职业,都在运用法律,有着相对共同的法律认知和法律思维习惯;法官与律师的最终职业目标,都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其二,律师是法官与当事人交流的桥梁。基于职业特性,律师必须深入到社会生活中,与社会公众保持密切的联系;而法官则需要与世俗社会保持适当距离,以实现独立、公正判案。律师就成为法官与当事人交流的媒介和桥梁。

    其三,法官与律师事实上具有依赖性。法官是在双方律师为各自当事人追求法律的最大利益过程中,了解法律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进而实现法律规定的正义内涵。因此,法官与律师具有依赖性,实质上属于一个利益共同体。

    记者:如何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保障正常的交流和防止非正常的接触,实现两者间关系的健康、有序发展?

    刘青峰: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法官和律师应当建立起一种彼此尊重、平等合作、相对独立、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然而,毋庸讳言,从我国司法界的现状来看,有些法官与律师间却难以实现规范、有序的业务沟通;个别法官、律师间的非正常关系甚至“幕后交易”,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弱化了民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近年来发生的法官违纪、违法审判乃至犯罪,大部分都是在与律师的关系上出了问题,法官与律师的关系问题已成为影响司法公正和权威的一个关键问题。

    对法官与律师的关系进行规范,建立一种健康、有序的互动关系,应着力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大气力:

    首先,架构律师与法官关系的规范体系。修改现行的有关法律,明确律师与法官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完善律师会见、调查取证、阅卷的有关条款;明确律师、法官的定位和特质以及相关的行为要求,细化惩戒程序。完善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的司法解释,增强可操作性,努力建立符合司法活动规律、体系完善、具有操作性的约束律师与法官关系的规范体系,确立法官和律师的行为准则。

    其次,建立阻却法官与律师非正常接触的隔离带。应进一步加强法官与律师在法律职业能力学习与提高方面的有益合作,提倡工作中的正常交流,建立相对稳定的沟通联系机制,以法律职业者协会、开设学术论坛、召开法律研讨会等形式,发展理性、健康的工作关系。与此同时,建立阻却法官与律师非正常接触的隔离带,禁止诉讼中的非正常的交往,减少生活中的不必要交流。制定严格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禁止性规范,包括禁止办案法官和代理律师在非办公时间或非办公场所私自接触,禁止法官和律师在诉讼中发生各种形式的金钱关系。这其中,严格遵守职业回避的法律规定,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也是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重要方式。

    第三,提高法官和律师队伍素质,加强行业自律。建设高素质的法官和律师队伍,加强法官和律师从业者的自律,这是从源头上减少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的根本举措。从提高律师队伍素质方面看,要切实加强律师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业务建设、律师管理体制建设和诚信监督体系建设,促使律师“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从提高法官队伍素质方面来看,要切实认识到“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官是司法公正实现的主体;“裁判权威不仅来自法律的威严,也来自法官的威信,法官意味着品格、学识、权威的三位一体”;司法程序中,从实体到程序留给法官的空间很大,司法活动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可避免,自由裁量是法官根据内心的正义观念和价值标准进行的判断。这就需要促使法官加强自我监督和自我修养,真正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高超的专业技巧、高尚的人格魅力,能够在判案中积极选择最接近正义的做法或标准,真正发挥法律的作用。

    第四,强化社会监督,完善惩戒机制。“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强化社会监督,完善惩戒机制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要真正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把司法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把自我监督、内部监督、行业自律、权力监督、当事人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构建完善的社会监督体系,让阴暗的东西无处藏身。要对违反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的法官和律师,依照法定程序给予相应惩罚,直至剥夺其从业资格,构建法官和律师“不敢为”的惩戒机制。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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