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04)南民催字第2098、2099号 申请人孙鲁、青岛金誉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银行现金支票一张、银行转帐支票三张丢失,号码分别为11761846、5778162、4350712、4350713,出票人为孙鲁、青岛金誉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日期、收款人
、金额均为空白,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市南区支行福州路分理处。申请人孙鲁、青岛金誉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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