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功能 【 】 【大 中 小字】【 】【打印】【关闭】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更加明确了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企业确因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影响,在征得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可暂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郑锴
企业确因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影响,在征得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可暂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郑锴
页面功能 【 】【大 中 小字】【 】【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下一篇:
新闻网简介 会员注册 广告服务 帮助信息 版权声明 鲁ICP证 000149 青岛新闻网读者留言板 值班电话:86-532-2933059,8673059 传真:(0532)2967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