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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物代替工资违法
青岛新闻网  2004-07-19 12: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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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更加明确了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企业确因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影响,在征得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可暂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郑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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