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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因公出国搞成变相出国旅游;把出国执行公务当作一种政治待遇;严重亏损、不能正常发工资的企业的领导却频频出国考察……类似的因公出国(境)访问、考察今后行不通了。南宁市最近下发的《关于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的规定》中,明确规定11种情况的因公出访将不再批准。
据悉,今后因公出国
(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组团人员要少而精,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的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的时间;因公出国(境)应严格控制在外停留时间,每次出访的国家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出访一个国家在外停留的时间一般控制在一周左右,出访两个国家控制在12天以内;对跨地区跨部门的团组进行严格审查,对参加双跨团组的人员,原则上不予审批。另外,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副处级,不含企业领导人员),原则上两年内出访不能超过一次(不包括东盟国家和港、澳地区)。
《规定》还明确必须执行报告制度,出访团组或个人出访回来后,必须在10天内把护照连同写好的书面总结报告一起送市外办;属市管干部的,还需把报告报送市分管领导和市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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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公出访不予批准的11种情况1、无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访人员的身份和所从事的工作与出访任务不相符或不具备完成出访任务工作能力的;
2、把出国(境)执行公务当作一种政治待遇,搞轮流派出、照顾派出的;
3、可以由专业人员完成的出访任务,却派党政机关干部参加的;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任务,却派较高级别人员参加的;
4、同一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团出访,或在短期内分别出访同一国家(地区)或邻近国家(地区)的;
5、出访人数超过任务需要的;
6、收费过高、境外停留时间过长,出访国家过多、活动日程中有明显旅游内容的;
7、严重亏损、不能正常发工资、资不抵债的企业,出国(境)访问又无实质内容的;
8、可以用通讯手段或通过驻外机构办的事,却派团组或人员出国(境)去办的;
9、市管干部参加市外组团出访,报名前未经市委或市政府批准,直接由上级有关部门点名下达出国(境)任务通知和批件的;
10、申报出国(境)的人员涉嫌经济问题、政治问题或有犯罪嫌疑的;
11、上一次出国(境)擅自更改出访路线或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的,或出国(境)回来后没有执行报告制度的。
(李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