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底,樊小姐在XX花园购买了一套价值56万元的三房单位,开发商承诺,交楼后90个工作日内帮助她办理好该套房子的产权证书。住进新房快一年了,开发商方面却对办理房产证的事情一直拖延。多次催促未果的情况下,2003年底,樊小姐以开发商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办完房屋产权证为由,将该开发商起诉到法院,要
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庭审中,樊小姐意外发现,开发商向法庭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居然与自己所提供的合同复印件存在多处差异,而在房管局的另一份原件又与前述两份皆不同。
修改违约责任处
经对比法院发现,樊小姐提供的在购房时开发商备份给其保留的购房合同复印件与开发商提供的购房合同原件中存在两处重大差异:
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2%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樊小姐的复印件选择项为空白,但是,在开发商的合同原件中,空白处却是用章盖上的“壹”。此外,合同文本关于第十九条中的争议处理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樊小姐的合同复印件在空白处同样没有填写,但在开发商所提供的合同中,空白处同样也是“壹”。樊小姐由此认为,开发商可能在后期擅改了合同。
两份原件自相矛盾
为何复印件和原件会出现这样的差异呢?原来,自从签定了购房合同以后,樊小姐手中保留的只有合同复印件,开发商告诉她,原件被拿到银行办理按揭了。2004年5月12日,樊小姐到银行查阅合同原件内容,意外地发现,合同原件关键性条款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同开发商在法庭上提供的一模一样。但令她吃惊的是,银行让她看了办理借款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合同复印件,意见书中的复印件居然又与樊小姐所拿的复印件相同。此外,银行保管的合同原件与法律意见书中留存并盖有“原件与复印件无误”的合同复印件也完全不一致。樊小姐认为,银行里的原件估计也被人改了。
在银行查出问题后,5月13日,樊小姐又带着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到区房地局查看另一份合同原件。在房地局,他们惊讶的发现这份原件的第十五条与自己所持有的合同复印件相同,但是,第十九条关于争议解决方式选择中却有个“壹”,这一条又同开发商所有的合同原件一样。
樊小姐向区房地局档案室人员咨询开发商在预售登记后是否可能再接触到合同原件。房管局人员告诉樊小姐:“所有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办理完预售登记后全部返还给开发商,他们不保管合同。但是,等到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成后,开发商再把需要备案的合同原件拿到房地局进行备案。”
律师意见
购房人应有合同原件
对于樊小姐遇到的情况,岳成律师事务所袁雪律师分析指出:一般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合同文本一式四份。两份由开发商持有,一份由购房人持有,另一份为向房管局备案使用。在办理按揭购房过程中,购房人那份合同原件得交贷款银行持有,只有在全部将借款还清时才能取得合同原件。购房人手里就只有一份合同复印件,一旦涉讼,复印件的证明力同原件相比,其效力大打折扣。
(作者:陈筱岚 )
特约编辑: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