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在广告中使用“火柴棍小人”形象,美国耐克公司被国内第一闪客小小(本名朱志强)诉上法庭。昨天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朱志强在庭审中说,自1989年起他就开始创作“火柴棍小人”形象,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后将该形象数字化,做成网络动画在全
世界的读者尤其是网络中影响广泛。耐克公司于1996年在中国全资设立了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2003年10月,被告为举办酷炫之王全国大搜索活动,分别在新浪网首页、北京电视台体育频道等发布广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火柴棍小人”形象,其行为直接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所以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0万元人民币。
庭审中,耐克公司的代理人将其“黑棍小人”摆到了被告席上,现场示范说“黑棍小人”是该公司于2002年7月委托美国专业广告公司W&K独立完成,经过一系列精心设计,小人被设计成一个简单而抽象并与所有运动和文化相关的“终极运动员”。耐克公司的线条小人广告的设计完全是耐克公司版权所有的独特设计,与小小的“火柴棍小人”是两回事。另外,“黑棍小人”(意即火柴棍小人)形象不具备独创性,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该案当庭没有宣判,一中院将继续进行审理。
责任编辑: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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