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区 | 聊天 | 邮箱 | 建站 | 房产 | 影视 | 求职 | 游戏 | 教育 | 短信 | 直播 | 广告
首页 > 青岛新闻网 > 城市连线 > 正文  
滚动新闻
8月起湖北实习期驾驶员车辆将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青岛新闻网  2004-07-15 13:55:34 武汉晚报

页面功能   】 【 小字】【 】【打印】【关闭

 

  本报讯 昨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自下月起,我省所有实习期内驾驶员应在其所驾车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据悉,该标志是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布的统一式样,由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监制,采用防水、防晒反光材料制作,且可磁吸式随意贴,实习驾驶员在驾车时,应将实习标志贴在车身
尾部的醒目位置,收车后可取下。

  据介绍,其他车辆驾驶人看到此标志后,可预先采取避让措施,以取得其他车辆驾驶人、行人以及交警的理解与关照,防止交通事故。

  实习驾驶人在操作不当时,交通警察看到“实习标志”后,可及时帮助实习驾驶人纠正违章,使其规范驾驶,保证行车安全。驾驶员实习期满后自行停止使用该标志。

  省交警总队负责人称,实施此办法是为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要求,我省实施此办法在国内尚属首例。

  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22条: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 钟楠  谢先国 宋筱清 姜创庭)

页面功能   】【 小字】【 】【打印】【关闭

报业集团服务热线为您提供飞机订票、送票上门,电话:2871111】
  发表评论
 
内容
 热点资讯
·机场系统中央空调配套首选海尔
·2004年青岛首届教育招生网上巡展
·激光帮你摘掉眼镜 治近视 到市立
·青岛第十九中学国际部 "中加班"招生
·百年活力激情涌动 青岛崂山矿泉水
·最赚钱的职业,最热门的培训new
·高密度集中授课全方位提高英语水平
·英国北方大学联合会青岛校区热招中
·高中毕业生请关注 升学新亮点-华威
 

 相关链接:


 站 内 检 索

新闻网简介 会员注册 广告服务 帮助信息 版权声明 鲁ICP证 000149

青岛新闻网读者留言板 值班电话:86-532-2933059,8673059 传真:(0532)2967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