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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霸王”昭然若揭
青岛新闻网  2004-07-15 13:21:17 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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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上半年,上海市消保委共受理的房产销售和房产中介的投诉高达422件,其中涉及格式条款争议的有128件。昨天市消保委请来知名法学专家、律师,首次对涉及房产行业典型的霸王条款进行了公开点评,并准备将点评结果送达相关企业,以规劝其改正。据市消保委透露,接下来还将点评其他十多
个行业中的霸王条款。

  

  霸王诚意金

  条款实例:如买方反悔,未于约定日期至房产方签订买卖合同,致无法完成买卖事宜,则买方同意将实际给付的诚意金支付给中介公司,以作为买方违约之赔偿。

  专家点评:合同法规定,房产中介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买方支付报酬,只可要求买方支付从事买卖合同所支出的必需费用。

  该条款霸气十足,房产中介公司设定的诚意金是为了多收买方钱款的一个借口,目的是当房屋买卖不成功时,房产中介公司藉此可吞掉这笔诚意金,这是房产中介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房屋买方因价格等原因不能成交时,想谋取不当利益而设定的霸王条款。

  霸王赔偿金

  条款实例:委托合同履行期间,买方和卖方达成买卖协议并约定签订合同后,卖方违约的,买方同意将卖方赔偿的定金的50%支付给中介公司作为佣金。

  专家点评:据了解,该委托合同已约定中介费为成交价的1%,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卖方违约,中介公司再要获取卖方已支付的定金的50%赔偿金,这显然是中介公司的不当得利。

  根据合同法,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理由以外,违约方应赔偿利益受损方的损失。依据这一法律规定,如违约发生,充其量视作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至于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应有其他法律来调整,与中介公司无关。

  霸王意向金

  条款实例:为确保房屋买卖成交,买方需在签订合同前交付承购意向金人民币1万元。

  专家点评:这个房屋承购意向金,是该条款制订者巧立名目,为了达到先收取买方钱款、取得不当得利而设置的一个陷阱。

  当房屋买卖交易不成时,中介公司就会以预先收取“意向金”的有利地位,迫使买方付出不应支付的所谓违约金或中介公司所谓的种种损失,故该条款有悖于房屋中介的法律关系特征,应认定为无效。

  霸王定金

  条款实例:买方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支付总房款30%的分期款(含定金)。

  专家点评:首先此条款的规定不明确,因为房屋分期款与定金的性质不同。其次,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

  现在,该条款将分期款与定金合并在一起,一旦买房方在支付了30%钱款后违约,其所应承担的定金双倍返还的责任就难以确定具体数额了。

  霸王佣金

  条款实例:委托成功后,买卖双方均应按房屋成交价的1.5%比例支付佣金(即中介费)给中介方。

  专家点评:根据市物价局等部门去年下发的有关规定,居住房屋买卖中介经纪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指导价的最高收费标准为房屋交易中心登记成交价的1%,房地产中介公司可在指导价上限以下(含指导价),按服务项目实行菜单式收费。

  该条款约定中介方可收取1.5%的佣金,显然突破了收费标准的上限,违反了物价等部门的规定。

  作者:诸达鹤   特约编辑:宋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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