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关于北京市2004年调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从7月1日开始提高本市已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
市劳动保障部门介绍说,对于2003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是按缴费年限(含视
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进行调整。其中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按其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满年计算)每月增加1.5元计算。
同时,本次调整前低于2003年统筹范围内平均养老金水平(885元/月)的退休人员,在上述调整的基础上,按下面的计算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不过,相关人员增加后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调整后的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即955元/月。此外,有关人员在按照上述方法调整后,上调的基本养老金不足30元的,一律按30元调整。
又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同时还发出“关于北京市2004年调整城镇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自今年1月1日起,增加本市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对于离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其增加部分自该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有关人士介绍说,在离休人员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时,身份有交叉时不重复计算,待遇水平则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具体调整办法详见下表)离休前享受待遇级别每人每月增加额
正部级500元
副部级450元
正局级410元
副局级370元
正处级330元
副处级300元
正科级270元
副科级240元
科办员220元专业技术职称 每人每月增加额
正高级380元
副高级330元
中级 270元初级及初级以下220元
(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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