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7月13日电
外省青年刘汉伟在陕西宝鸡盗得材料自制炸弹,后又将其放置在西安图书大厦内,幸被工作人员发现才没有爆炸。近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汉伟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法院审理查明,25岁的四川籍男子刘汉伟于2003年7月24日、27日在
其工作的陕西省宝鸡县(今宝鸡市陈仓区)铅铜山铅锌矿温州采矿队1430工段矿井内,盗取两枚8号火发雷管、八管矿用炸药及导火索;又于同年7月28日在陕西省凤翔县一超市内购买牛奶和饮料各一瓶,并于2003年8月5日晚在其宿舍内用这些物品制得两枚爆炸装置。次日17时许,刘汉伟将两枚爆炸装置分别放置于西安市新华书店图书大厦一层、二层图书展台下逃离。
后爆炸装置被图书大厦工作人员发现并报案,警方接警后将其拆除,经鉴定,这一爆炸装置不能正常引爆。(任朝霞 陈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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