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一家饭店楼梯存在多处安全隐患,致使一名消费者下楼时摔断脚踝。经市北区消费者协会调解,这家饭店向消费者赔偿了1万元。 消费者王小姐日前在和兴路上一家饭店就餐后,下楼时脚下一滑摔倒在地,当即感到左脚踝部痛疼难忍。王小姐随后被朋友送到附近的骨伤医
院,医生诊断为左脚踝粉碎性骨折,当即为她施行了固定手术,用一块钢板植入其中固定。王小姐为此先后花费了一万多元。事后,王小姐的家人找到饭店要求饭店承担责任并赔偿,但遭到饭店拒绝。 市北区消费者协会接到王小姐及家人的投诉后,很快赶到饭店调查,发现事后饭店虽在楼梯处加贴了警示标志,但该处楼梯设计上过窄且没有扶手,加之存有油渍,很容易让行走者滑倒。消协工作人员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总是的解释》,饭店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同时消费者一旦在饭店发生人身伤害,饭店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消协反复调解,这家饭店最终向消费者王小姐赔偿了1万元。(记者阎格宁) 资料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总是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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