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财税[2004]101号”通知,对我国出口企业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税票管理作出新规定。2004年6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04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时,可以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减少了一道手续,将加快退税进
度。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在商务部、税总联合召开的全国税贸协作会议上,要求各级税务、商贸部门紧密协作,改进和完善税贸协作工作联系机制,更好地做好出口退税工作,促进外经贸事业和国民经济的平稳、协调、快速发展。
责任编辑 刘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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