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沈阳今报报道 核心提示:在互联网上,小袁建了一个个人网站,叫“我想有个家”,“愿天下的好心人,永远开心快乐美满幸福”这句话在每个网页上滚动着。
一次“小手术”后,当时21岁的小袁落下终生残疾,在病床上一躺就是4年,每天靠输液维持生命。小袁的家人认为,医院延误了治疗才造成这样的严重
后果,索赔900万元。同时,医院为讨回垫付的40万元医药费,也将小袁告上法庭。
2004年6月8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小袁一家应支付沈阳军区总医院24万余元医疗费,而医院要赔偿小袁各项费用共104.75万元。
呐喊:不想在医院里度过一生
小袁今年26岁,但最美好的时光却浪费在病床上。面对着医院雪白的墙壁,他常常发呆:“我现在已经是成年人了,应该照顾父母,但现在却要他们来照顾我,我以后怎么办?就要一直靠肠外营养生活吗?我还能活几年?这些问题我不敢去想,我怕,我怕知道答案后会让我失去生存的意志。”
“他刚知道自己的情况时,好几次想自杀,多亏我们发现得早。”小袁的妈妈哭着说。
由于长时间输液,小袁手上的血管已经坏死,现在只有在脖子上下一个深静脉的导管来输液,这个导管直通心脏。“下这个管也是一个小手术,需要签字的,而且这个管在身体里放的时间不长,每次这个管感染到我,我都烧到40摄氏度,一烧就是三四天,有一次连续7天体温在39摄氏度以上,我就像在鬼门关徘徊了一圈又被救回来,太可怕了。现在我还年轻,能挺,以后我年龄大了怎么办?我祈求美好的生活,我不想在医院里度过一生。”虚弱的小袁,在说出最后一句话时几乎在呐喊。
手术:小肠只剩不足35厘米
事情还得从2000年6月说起。当时,21岁的小袁从大连铁路司机学校毕业回到沈阳,被分配到苏家屯铁路机务段工作,美好的生活即将开始。7月17日晚9点,他突然感到肚子疼,第二天一大早家人把他送进了苏家屯铁路医院,经诊断为肠梗阻,住进外科病房,准备做手术。
7月19日早上,小袁正要上手术台时,袁妈妈遇到了单位同事,同事劝她做手术还是到沈阳的大医院好一点,为了孩子别在乎多花点儿钱。想想也对,娘俩立刻办理了出院手续,打车来到沈阳军区总医院。
在沈阳军区总医院,医生的诊断同样是肠梗阻。当天上午10点半,小袁被送入普外科重症监护室。“没多久,一位医生检查了孩子的病情,之后说先做保守治疗,再观察几天,还给孩子输了液。”
7月22日上午10点半,小袁被推进手术室。下午2点半,院方给袁母打电话,告诉她小袁患有先天性肠畸形,整个小肠除不到35厘米外,其余部分已经坏死,需要切除。虽然小袁的生存不会受到威胁,但必须靠营养液维持生命。这一消息让袁母如五雷轰顶,几乎崩溃。
医院:告患者催讨数万医药费
每天维持小袁生命的营养液价值三四百元,这对于双双下岗靠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的袁家来说无疑是天文数字。安顿好小袁后,家人开始与医院交涉。
袁家认为,医院延误了手术时间,错过了手术的最佳时机。而2000年11月2日由沈阳军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医疗事故(事件)鉴定书》上的分析意见是:患者肠梗阻诊断明确,以往有多次类似症状发作,但原因不清,均经保守治疗缓解或自行缓解。此次入院观察无立即手术指征……病人入院后医院的各项检查治疗是积极的,符合医疗原则,造成该结果是因病人先天性肠畸形,病例罕见,病情复杂,临床表现不典型,加之入院后48小时内家属曾拒绝手术治疗,院方才在72小时后手术,肠坏死不可挽回。由此作出结论:此医疗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医院同意先垫付医药费。
2001年3月15日,医院以拖欠十余万元医药费为由,将小袁一家起诉至沈河区人民法院。一起少见的医院告患者的案件由此开始。
医院表示,由于患者家属开始不同意手术才耽误时间造成肠坏死,在手术中院方又采取一系列积极措施,最终将坏死肠段切除。医院要求判令小袁一家支付拖欠的医药费,明确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
患者:诉医院为“小肠”维权
与此同时,小袁的家人将医院告上法庭,向医院索赔医疗性补偿费、护理依赖性补偿费、生活费、残疾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他们认为,肠梗阻本属急诊,应及时采取措施治疗,但医院疏于观察,对手术时间一拖再拖,贻误治疗时机造成小袁小肠坏死,最终导致短肠综合征。
第一次开庭后,小袁的家人要求进行权威鉴定。2002年5月17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鉴定结论:本例小肠切除术后的短肠综合征系由于院方诊治中存在的不足加上病例少见,临床表现复杂,致使观察时间过长,手术时间延误所致。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文书》上则说:被鉴定人术后出现的短肠综合征系多种原因所致,就医中医疗认识不足是其中因素之一;小袁目前状况相当于1-3级残疾水平。
争论:是谁不让马上手术的
2003年8月5日,此案第二次开庭审理。
院方认为:沈阳中院作出的鉴定书回避了患者家属在选择手术时机上的主要责任。患者家属有权选择手术时机,而在本案中,当院方提出手术建议时家属并未同意,是导致这种后果的主要原因。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鉴定书中,存在没有按照委托内容进行鉴定以及鉴定人资格不准确,没有本专业或相关学科人员参与鉴定等问题。因此,医院没有违反医疗程序进行诊治,并不属于医疗责任。而患者病情罕见,病理不典型,以及家属不同意手术都是导致患者最终患上“短肠综合征”的关键因素。
而袁哲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医院在告知家属手术时,存在告知不准确、不全面、不到位的问题,使得家属对后果认识不足。当医生第一次询问家属是否同意做手术时,并没有说明不动手术可能导致的后果,而且很快便改称“暂无腹膜炎表现,建议保守治疗”的错误判断,这也说明了医院在这起医疗纠纷中负有责任。对于最高院的司法鉴定书,袁家也认为鉴定结论所答非所问且相当模糊,不准确且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医院104万为小肠埋单
2004年6月11日,医患双方终于在沈河区人民法院拿到一审判决书:
小袁和医院之间是一种事实上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在治疗服务行为中存在一定过失。对于手术时机贻误,一方面与医生对于小袁的疾病认识不足有关,另一方面患者家属“对手术时机贻误起着不可轻视的作用”,因此,医院负有次要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小袁被确定为三级残疾。判决袁家给付医院医药费24万余元,而医院赔偿小袁各项费用共104.75万元。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小袁的代理律师并不满意。6月11日晚,小袁的代理律师、辽宁弘历律师事务所王景泉表示:“虽然袁家索赔达900万元,不过我认为400万元应该是合理的,我们还会上诉。”
据了解,小袁如果能赢得400万元赔偿的话,这将是我国目前医疗纠纷赔偿的最高标的。
责任编辑:孙琦